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3·8特辑】云浮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0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妇女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云浮法院现编选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通过真实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妇女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也为社会各界敲响警钟,警示潜在侵权行为,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01

练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女方在恋爱期间借款的权益维护

基本案情

练某与刘某在2018年至2019年的恋爱期间,刘某以做工程为由多次向练某提出借款。练某通过现金交付大笔数额的借款,其他借款通过转账方式交付给刘某。练某表示因出借款项时系情侣关系,故借款交付时均没有要求对方书立借款凭据。2022年2月9日,练某向刘某催收还款时,刘某补立《借条》一份。立下《借条》后,练某曾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多次在微信中向刘某追讨还款,刘某均未按约还款。练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借款及利息。宣判后,练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练某在本案一、二审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其与刘某存在借贷关系,且已交付了借款,于2024年8月5日作出判决,判令刘某向练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对于处于恋爱期间男女的金钱纠纷,通常依照有关“赠与行为”或“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及相关证明来对纠纷的性质进行认定。恋爱中的女性要有财产保护意识,在对男方进行大额财产付出时,要注意明确款项性质并书立凭证,以免在关系“闹掰”时造成财产损失。本案练某为女方,其在与刘某恋爱期间,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多次大额借款给刘某,且基于对刘某的信任,在每一笔借款交付之时均未要求其书立借款凭据,而是在累计多次借款后由刘某书立一张《借条》给练某。二审法院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法维护练某的合法权益。

02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妇女享有与其他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

基本案情

五名原告所在户的户主邓某是被告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户主邓某之外,原告王某娟、王某贞自出生即随母亲邓某入户某村,原告王某恩、王某悦自出生即随母亲王某娟入户某村,原告李某自出生即随母亲王某贞入户某村。云浮市某镇人民政府出具了〔202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了五名原告依法享有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

2020年4月10日,被告制定《某村二队制度》。该制度内容中指出凡本队子女已出嫁、离婚或未婚育有他人小孩者一律没有分红及本队所有的福利。2021年6月份,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因征收所得的山地补偿款按户的人口进行第一次分配,每人分配50000元。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认为原告王某娟非婚生育两个女儿王某恩、王某悦,认为原告王某贞早已经出嫁,以“未婚育有他人小孩者”“已出嫁”为由,不分配征地补偿款给五名原告。五名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

裁判结果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可依照合法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但其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侵害集体成员权益为前提。五名原告经确认系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若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以每人50000元的标准发放山地补偿款给被告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处的其他社员,亦应以该标准向五名原告发放补偿款,被告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五名原告发放补偿款或五名原告不符合发放的条件。为此,云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分别向五名原告支付50000元补偿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城镇化进程的开展需要不断征用集体土地,而基于土地权益带来的利益驱使和受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农村指定的村规民约关于“外嫁女”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妇女的利益处理存在违法现象,或剥夺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或将她们的集体分配权益排除在外。

实践中,“外嫁女”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妇女可否申请分配征地补偿款,需要进一步明确处理规则。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前提是具有该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五名原告经多次行政诉讼,最终确认具有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亦应拥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

03

陈某莲诉杨某劲扶养纠纷案

——妻子起诉丈夫承担生活费和医疗费获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莲与被告杨某劲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在当地周边租房居住。2021年6月,陈某莲经医院确诊患有尿毒症。刚开始时,杨某劲还会陪同陈某莲去看病并给予生活费,但后来对陈某莲不管不顾,陈某莲只好向亲戚借钱治病,夫妻之间因此产生矛盾,杨某劲干脆外出打工不回家。

2023年农历年底,陈某莲想回杨某劲家过年,但杨某劲父母不准陈某莲入屋,陈某莲向当地镇街妇联、公安派出所求助,但杨某劲对陈某莲避而不见。2024年1-2月间,陈某莲先后三次住院治疗,除医保报销之外个人支付医疗费13386.83元。

2024年3月,陈某莲向罗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劲支付陈某莲2024年1-2月的住院医疗费用13386.83元及后续每月医疗费3539.96元、生活费2000元等。

裁判结果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着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着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着费的权利。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对于原告因病住院产生的费用,依法负有给付的义务,但鉴于原告并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被告平时只是做些建筑杂工,工资收入较低,故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住院医疗费用60%,即由被告支付8032.10元给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从2024年3月起每月支付血液透析费用3539.96元的问题,因原告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自2024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0元的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给原告作为生活费用。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这也使得婚内扶养问题不仅仅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应尽的法定义务,有能力的一方在另一方需要扶养时,必须自觉地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时,更应做到相互关心、相互扶持。本案中,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患有尿毒症,需要就医治疗,被告却置之不理,这是法律所不容的。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被告需要承担的费用,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警示那些在一方需要扶助时不尽义务,对有困难的另一方置之不理的夫或妻,即使婚姻关系即将走向破裂,但是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

供稿:民三庭、云城法院、罗定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incentive-icons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308文章数 502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乌蒙深处 清凉毕节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