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与A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由于小王所在工作组进行的项目要一年才能完成,前6个月都在做前期准备工作,不能充分展现小王的业务能力,所以试用期满时单位和他提出想延长或再次约定试用期。
问:单位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约定。本案例中小王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最多约定6个月试用期,不能再延长。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可再次约定,因此单位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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