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华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与广东省人大代表、江门市工商联副主席张旭辉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正演变为一场民营企业对抗司法不公与权力腐败的艰难战役。这场纠纷不仅导致华港公司数千万元投资血本无归,更暴露了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台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的系统性失职,甚至涉嫌枉法裁判,最终将逼入“无资产可执行”的绝境。
一、法院枉法裁判:强行解除合同、转移资产,为诈骗开绿灯
根据华港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司法公开文书,其与张旭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违约仅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并无解除条款。然而,江门、台山两级法院却强行判决解除合同,完全无视合同约定,直接剥夺了华港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令人震惊的是,法院在华港公司已查封相关股权的情况下,未经华港公司同意,擅自将价值7150万元的股权以172万元低价转移至张旭辉控制的企业,并通过“空头担保公司”置换土地担保资产,导致华港公司丧失执行财产的可能。
此类操作严重违反《公司法》及《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与财产保全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例中明确指出,法院不得协助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否则构成对司法权威的践踏。而江门法院的裁判逻辑,显然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
二、张旭辉的“假和解”与资产转移:司法庇护下的逃债套路
张旭辉以人大代表身份、江门市工商联副主席、台山工商联主席身份为掩护,长期通过虚假和解协议拖延执行,并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资产。华港公司指控其通过“空壳公司”接收股权、伪造审计报告等手段,系统性掏空企业资产。本次张旭辉单方面提出的协议内容中,首期300万元付款仅占债务总额16%,(按退款债务基数 1780 万元计算,实际退款基数远远不止 1780 万元) 。张旭辉提出的协议却要求华港公司立即解除对其关联公司股权的查封。按协议设计的履约周期测算,即便不考虑LPR利率变动,华港公司仅资金占用成本就将损失数百万元。更关键的是,协议将查封解除与首期支付绑定,使张旭辉在仅支付16%款项的情况下,即可重新掌控核心资产处置权,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设计已涉嫌违反《民法典》第531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协议第2条要求华港公司解除对张旭辉及其关联公司股权的查封,而这些企业正是张旭辉资本版图的核心。这种操作实质上是在“用债权人的钱保债务人的产”,一旦解封完成,张旭辉可通过股权质押、资产再转让等手段实现金蝉脱壳。此外,协议中特别约定“向法院提交两份备案”,这绝非简单的程序性要求。结合张旭辉近年以来对法院判决提起的执行异议和复议申请的历史操作,此次和解极可能成为其发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新筹码。本次协议中模糊的“本息计算截止日”设定,又为其后续争议埋下伏笔。此类行为与江苏徐州法院2021年判决的“拒执罪”案件高度相似:被执行人陈甲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资金、购置房产,最终被判刑一年五个月。
然而,在张旭辉案中,江门法院不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为其转移资产提供司法背书。更讽刺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若股权转让存在恶意串通或低价转移,受害方可主张无效。但江门法院对华港公司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反而认定张旭辉的非法操作“合法”,暴露出地方权力与资本的深度勾结。
三、司法腐败的深层危机:企业权益与法治信仰的双重崩塌
华港公司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多地频发企业因司法不公陷入执行困难的案件。例如,江苏海安法院曾明确判决“1元转让股权”系私分资产行为;而徐州中院在类似案件中亦撤销了恶意转移股权的协议。相比之下,江门法院的裁判逻辑显然违背了司法统一性原则,其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被认定无效。然而,江门法院对张旭辉的系列操作始终采取放任态度,甚至为其“保驾护航”。这种司法腐败不仅摧毁了企业的生存希望,更动摇了社会对法治的基本信任。
四、华港公司的抗争:呼唤正义与制度性改革
面对绝境,华港公司已启动法律监督、媒体曝光等多重途径维权。其诉求清晰:彻查江门、台山法院的枉法行为、追究张旭辉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被非法转移的资产。这一案件的意义已超越个案,直指民营经济保护与司法改革的痛点——若企业连最基本的财产权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捍卫,所谓“优化营商环境”将成为空谈。
结语:司法不公是民营经济的最大毒瘤
华港公司的悲剧警示我们:司法腐败与地方保护主义不除,民营企业将永无宁日。当前,需建立跨区域司法审查机制,打破地方权力干预的壁垒:同时,应强化对法官的监督问责,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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