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预约合同和交易意向?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我在此前《“预约”算不算合同?》一文中聊了“预约”是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类正式合同,但它和本约合同和交易向有区别,本文聊聊预约合同和交易意向的区别。
预约合同和交易意向在法律性质和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预约合同是为未来订立本约合同所做的预先约定,预约合同履行的结果的是成立本约合同。
虽然订立预约合同的目是为了将来订立本约合同,但它仍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易意向大多数属于当事人为进行一步交易而达成的打算或想法,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预约合同和交易意向作为当事人在阶段性磋商过程中所形成的交易文书,往往被当事人冠以五花八门的名称,有的名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外,有的名为意向书、备忘录、允诺书、定收收据、原则性协议、框架性协议、临时协议等。
从这些五花八门名称的交易文书中准确区分预约合同和交易意向,事关当事人的合同权益的维护和救济。
实务中如何准确区分呢?
区分的关键不在于这些文书的名称,而在于当事人约定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当事在文书中没有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订立合同,或者对将来一定限订立要立的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约定不够具体确定,或者虽然具体确定但又同时表明当事人不受该约定的约束时,这些文书能就不能认定被认定为预约合同。
如果上述文书被排除在预约合同之外,则需要进一步考查文书的内容是仅仅表达一种交易打算或想法,以及当事人是否明确表明这些想法或打算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等因素,以确定其是属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意向,还是属于依法未成立的合同。
感兴趣的朋友请看本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本人写作的《如何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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