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东哥,你身边放心的香港保险顾问。
这是我的第657篇原创。
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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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文章,我们层谈到
里面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点,一个是婚前财产,一个是赔付财产。
还有第三个点我们没有聊到,就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这个也是自己的私产,不是和配偶共有的家庭公共财产。
这个具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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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如,小明爸爸去世,小明继承其一大笔财产。
这笔财产,是小明的婚内个人财产,还是小明和他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亲之前没有特殊指定,这笔钱就是共同财产。
民法典上有明确规定。
但是如果父亲在去世前写过遗嘱,明确这笔钱是只给小明一个人,和他爱人无关的话,这笔钱就是小明的婚内个人财产。
为什么?
依据就是上面说的,在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这里的法理就是,父亲作为财产的产权人,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分配。
他想给孩子两口子,就可以给两口子;
他想只给自己的孩子小明,就可以只给小明。
那么这笔钱,就和小明的妻子没有关系。
成了小明的婚内个人财产。
后期如果离婚的话,这笔钱是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
因为很明确的,是小明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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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这个东东,是大家处置继承财产最常见的方法之一。
但在国内,貌似是个禁忌。
很少有人谈。
也能理解,两方面原因。
一个是传统文化上,咱都是乐生恶死。
和西方基督教世界,死亡是回归到上帝那里不太一样。
二个是咱这个词儿,听着也别扭。
在英语里,遗嘱是Will。
什么是Will?
意愿。
也就是说,写遗嘱这事儿,在他们的话语体系里面,就是表达我对财产分配的一个意愿。
是自己权利的一部分。
所以大家不怎么避讳。
而咱这边,词儿是遗嘱。
一个遗字,悲伤的感觉就上来了。
《人生模式》里面提到
身体不是 认知 的外在,而是认知本身; 语言不是思想的外衣,而是思想本身; 修辞不是雕虫小技,而是发现感觉,创造新型认识,乃至人生意义。
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具身认知,或称反向塑造。
这里就体现的很明显,一个词,影响了一种心态,塑造了一种社会现象。
也是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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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咱这边,有遗嘱的继承很少。
根据中华遗嘱库数据,截至2023年,该机构登记保管的遗嘱总量超31万份。
以一线城市及高净值家庭为主,占全国比例不足0.03%。
据《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21年),约 95%以上的家庭未订立遗嘱。
遗产分配依赖法定继承规则。
问题是,这个法定继承吧,真是问题多多。
常常会触发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就比如之前学过的一个案例。
杭州姑娘小丽是独生女,父亲多年前去世,母亲最近刚过世。
父母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元。
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
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就没办理过户手续。
后来,母亲也去世了,而小丽也已经成家。
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
为了给女儿上学,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
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
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要么有法院的判决书;
他们才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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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没办法,又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却说,必须把父母的亲戚全部带到公证处,才能为其办理公证。
可是,小丽父母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甚至有的还定居国外,全部找到并一起到公证处?
何止是困难,简直就是困难。
怎么回事儿?独生子女都继承不了父母的房子?
这就是说法定继承,麻烦多多。
咱来拆解下小丽的家庭结构。
下面这些细节比较复杂,想直接看结论的话可以跳过,直接看下面的图。
小丽的父母1983年结婚,2003年购房,并登记在父亲名下。
父亲2006年去世,当时,小丽的爷爷也已经去世,但小丽的奶奶还在。
小丽父亲去世不到一年,奶奶去世。
小丽母亲在小丽奶奶去世之后,并未改嫁,多年后去世。
小丽母亲去世前,小丽外公外婆已经过世。
小丽父亲兄弟姐妹四人,大伯先于奶奶过世,有三个孩子,二伯和姑姑都还在,二伯五年前离婚。
按照法定继承,小丽奶奶是小丽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拥有这套房产的继承权。
可以继承一定份额。
奶奶去世后,奶奶的继承人又有权继承奶奶继承到的份额。
是谁?
小丽父亲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小丽的叔叔伯伯们。
他们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
然后麻烦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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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
这套房子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1/2属于母亲,1/2属于父亲的遗产。
小丽父亲死亡时,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按法定继承,有三个继承人:小丽母亲、小丽、小丽奶奶。三人平分作为遗产的1/2房产,每人1/6。
小丽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1/6由小丽父亲的四兄弟姐妹转继承,每人1/24。
但这时小丽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小丽大伯的1/24由其三个孩子各继承1/72,小丽父亲的1/24由小丽继承。
小丽二伯的1/24属于婚内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丽二伯离婚后,这1/24应该分成两半,小丽二伯1/48,二婶1/48。
小丽的小姑姑和小姑父没有离婚,因此共同拥有1/24。
小丽母亲过世时,只有小丽一个继承人,因此其继承的1/6房产份额全部由小丽继承。原本属于小丽母亲的1/2份额,也全部由小丽继承。
所以对于这套房产,小丽最终的继承份额应该是1/6+1/24+1/6+1/2=7/8。
所以房产局并没有刁难小丽,公证处也是依法行事。
每个环节都无懈可击,可最后就闹出这么一个荒唐的结局。
现在小丽能怎么办?
只能把这些所有拥有产权的亲戚,都一起叫到公证处,一起做继承权公证。
问题来了,怎么协商?
让别人放弃他们的继承权么?
涉及这么多人,人家也是合理合法拿到的钱,凭什么让白白放弃。
难免会有人拒绝。
那就给补偿,从他们那里把房子的部分产权买回来。
但怎么估价,怎么协商,怎么达成一致,想想都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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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生恶死这事儿,咱能理解。
但作为有思想的现代人,还是应该提前给自己做个准备。
写份遗嘱,不难,但可以避免后面很多麻烦。
就有点像胡适当年说保险的时候的那段话
话说回来,保险的指定受益人,直接就规避了法定继承的麻烦。
可以作为一个上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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