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根据江苏证监局在2025年2月25日发布的决定,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李树朋、董长江、田亮、胡海华、贾开潜、盛卫宁、徐树林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调查发现,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了多起诉讼和仲裁案件,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此次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多项规定,相关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承担了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要求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书面报告。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相关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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