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行为人剪断的输电线路尚处于未通电及未交付使用状态,行为人对该情况也是明知的,主观上没有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理,客观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简介
由于丁某的纸厂欠电费,某村原供电单位停止对该村供电,纸厂及其他个体业主便与电力公司联系重新接电。
众多村民认为电力公司的电费比原供电单位价格高,经向村主任汇报,准备阻止丁某接电。
某日晚,马某等与本村多名村民商量剪电线之事后,于次日上午9时许,马某等数十人到丁某纸厂东北角高压线杆下面,由原电工马某用老虎钳将尚未通电的10KV输电线路剪断二根,与闻讯赶来的丁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将剪下的二根高压线(价值500余元)拖至村委。
原审判决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要点
马某主观上没有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马某剪断电线的目的是阻止丁某改接电力分公司的电,诸多村民商量并实际由马某剪断的二根10KV输电线路,尚处于未通电及未交付使用状态,马某对该情况也是明知的,主观上没有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理,客观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马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再审判决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及定性不当,遂改判马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8条【破坏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瑞律师
北京市知名律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实践中,形成了娴熟的实务操作经验。特长于刑事领域,曾办理过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胡瑞律师联系方式:18612117164(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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