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甘肃省检察院公布两起虚假诉讼案件。据悉,这两起案件是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主动发现的,并通过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法院依法再审后改判。
2024年7月,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经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监督模型研判,发现李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有猫腻,遂对此案进行调查。
“通过审查调取的证据我们发现,14万元借款均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双方未约定利息,且李某起诉的借款金额与胡某公积金账户余额高度一致,更反常的是诉讼费和执行费由原告李某承担。”办案检察官介绍。针对上述疑点,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调取了李某、胡某银行交易明细,经分析发现,法院将从胡某公积金账户扣划的14万元执行款转入李某银行账户半小时后,即有11万余元转出至万某银行账户,而万某于当日又把全部款项转入胡某银行账户。
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李某、胡某承认了利用虚假诉讼方式套取公积金的事实。办案检察官还原了案件经过: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利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广告,声称可以帮助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胡某看到广告后联系了李某。李某提议用写假借条、虚构借款、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将公积金提取出来。双方一拍即合,商定了好处费后,李某持胡某出具的假借条、伪造的催要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于2021年2月22日将胡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同年3月4日出具调解书,确认胡某向李某还款14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胡某名下公积金划拨至李某银行账户后,李某扣除好处费3万余元,将剩余钱款通过中间人万某转回胡某银行账户。另查明,李某以相同方法帮助樊某提取公积金7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2024年8月5日,该院通过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并同步将涉案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4年12月30日,法院对两起案件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李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胡某、樊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据介绍,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已立案虚假诉讼案件5件,另有3件线索正在核查中。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黄璐
来源: 观澜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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