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东县人民法院巧用“以物抵债”方式,成功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委派调解达成协议后进行了司法确认。履行期限届满后,自某某未按期履行,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干警到自某某处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其身患重疾无偿还能力,名下有林地两块。执行干警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后,双方愿意以林地使用权折抵债务。最终,在当地村委会人员的参与下,在对林地四至界线进行查看后,参照林地征收标准计算价值,双方当事人达成以3.5亩林地使用权折抵17.3万元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其中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及欲起诉的部分债权,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马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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