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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下午,张女士在面试理疗师过程中,董事长朱某某提及自己拥有多家公司,并声称自己是某大学的客座教授。
其间,他以考察治疗手法为由,要求张女士使用精油对其进行按摩,并多次要求“往大腿内侧推”,还将所有裤子脱下,裸露下半身。
事后,朱某某还对她进行言语性骚扰,问其私密问题,并提出希望她能担任自己的私人理疗师。上述讲述均有录音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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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对记者表示,事发次日自己就报了警,26日收到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查明朱某某实施了猥亵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但由于其已满70周岁,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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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注意到有媒体说:警方不处罚。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是处罚了,但不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七十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多样的,对七十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他的责任,还可以对其执行其他更为合适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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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样看来,处罚5日并无大的不妥,如果说不妥的话,我感觉轻了点,应该拘留10日,因为最终反正不会执行。
可惜的是,该条没有设置罚款,当然一个董事长也不怕罚个千儿八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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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超过70岁不执行拘留也有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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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看到许多群众很气愤,认为这是放纵了坏人,特别是坏人变老之后,就因为年龄大竟然逃脱法网,实在让我等群众不平。
我注意到,在官方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二稿草案中,这个问题很好地解决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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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增加了第二款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草案第二款明确,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七十周岁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的行为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当时我还有点不理解,为何这样修改。
现在看来,在熊孩子和坏老人越来越多的时代,这样的修改真是大有必要啊。
2025年2月1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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