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无小事,安全记心间。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因为一时的疏忽或侥幸心理,而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据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张某和朋友喝酒后打车回家,因小区内通知将进行水改封闭施工,故其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至小区南门的地下停车场入口位置。在移车过程中,小区保安与张某发生纠纷并报警。
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经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市交警支队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张某认为其所在小区车库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市交警支队对该小区内挪车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辖权,更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辆,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市交警支队认定张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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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程序亦合法。综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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