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2月17日讯 今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简称“辽宁监管局”)发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鞍钢集团财务公司”)因存在票据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辽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鞍钢集团财务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是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同时,李之奇、吕达因对鞍钢集团财务公司票据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事项负有责任,辽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分别对上述二人予以警告。以下是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资料显示,鞍钢集团财务公司于1997年8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筹建,并于1998年4月18日正式营业。2014年12月, 完成对攀钢财务公司的吸收合并,鞍钢财务公司四川分公司正式挂牌营业。2016年9月,经辽宁银监局核准,鞍钢集团持股比例70%;鞍钢股份持股比例20%;攀钢钒钛持股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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