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台山张旭辉同华港公司股权转让及合同履行案件中,法院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在哪里?》
近日,台山张旭辉与华港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及合同履行纠纷引发广泛关注。案件中,张旭辉被指通过司法程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而华港公司则控诉法院执行不力、程序拖延,甚至存在“司法偏袒”嫌疑。该案不仅涉及数千万资金的归属争议,更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与执行力的深层次危机。本文结合公开案例与法律规范,探讨此案中暴露的司法困境及其启示。
一、案件核心争议:股权转让合法性及执行障碍
根据媒体报道,张旭辉作为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台山市工商联主席,江门市工商联副主席被指控通过虚构合同、操纵司法程序等手段,骗取华港公司数千万元投资。案件核心争议点包括:
1.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张旭辉是否利用非备案公章、虚假资质签订合同?根据最高法院判例,非备案公章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需审查签约人代表权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2. 合同履行瑕疵:若张旭辉存在出资不实或未披露关键债务(如项目拆迁义务),华港公司是否有权拒付转让款?最高法院明确,股权转让与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受让方不得以原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拒付款项,但可另案追责。
3. 执行难题:判决生效后,张旭辉被指转移资产、拒不执行。根据《刑法》第313条,拒执行为可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常因财产隐匿、程序拖延而难以追责。
二、司法公信力之问:程序瑕疵与裁判标准争议
(一)程序透明度的缺失
案件审理中,华港公司多次质疑法院未充分查明关键事实,例如:
股权转让方资质审查不足:若张旭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人格混同”操作,法院是否应穿透审查其实际控制权?
信息披露义务的忽视:若张旭辉未披露与项目相关的隐性债务(如拆迁义务),法院是否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此类程序瑕疵易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尤其是当张旭辉兼具台山市工商联主席身份时,公众更易怀疑存在“特权干预”。
(二)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对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等问题的裁判长期存在分歧。例如:
优先购买权争议:最高法院判例显示,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可撤销或无效,标准不一。
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最高法院强调“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若张旭辉以“出资瑕疵”为由单方终止合同,可能因缺乏依据被驳回。
裁判标准的模糊性削弱了司法权威,也为当事人规避执行提供了操作空间。
三、执行力之困:制度漏洞与执行监督失效
(一)财产隐匿与执行回转难题
张旭辉被指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若股权已转让给第三方,执行回转需协商折价或另案起诉,程序复杂且耗时。此外,《刑法》拒执罪的适用门槛较高,需证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实践中举证困难。
(二)地方保护主义与监督缺位
华港公司指控江门法院存在拖延执行、偏袒本地企业等行为。此类问题在跨区域商事纠纷中尤为突出。司法透明化改革(如引入异地管辖、人民陪审团)可有效减少地方干预,但现行制度仍依赖原审法院自查,难破利益壁垒。
四、重构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制度完善与社会共治
1. 强化程序正义:法院需严格审查合同签署人的代表权、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等事实,避免“表面合规”掩盖实质不公。
2. 统一裁判标准:最高法院应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判规则,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3. 优化执行机制:建立全国性财产查控系统,引入第三方审计监督执行过程,并对拒执行为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4. 推动司法透明化:允许媒体依法报道案件进展,通过舆论监督倒逼程序公开。
结语
张旭辉及其关联公司与华港公司一案,本质上是司法公信力与执行力危机的缩影。若法院不能以高效、透明的程序回应公众质疑,则“法律白条”现象将愈演愈烈,最终损害市场信心与社会稳定。此案警示我们:唯有通过制度革新与权力制衡,方能重塑司法权威,让每一份判决书都成为“法治信仰”的基石。(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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