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殊不知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
只会换来更严厉地惩罚
2025年1月27日,港口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两辆停放于路边的机动车在晚上疑似被碰撞后驾驶人驾车逃逸。值班民警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次日便锁定了肇事车辆以及肇事驾驶员梁某,当天将其传唤到案,经审讯,梁某对自己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月11日,梁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案件经过:
2025年1月27日3时许,梁某驾驶车辆在港口区光坡镇某路段行驶时,遇郑某停放于此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郑某的车辆由于惯性向前移动碰撞到威某的车辆,事故发生后梁某未做停留,而是选择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判定当事人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第一款有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防城港公安交警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
侥幸肇事逃逸不可取
违法犯罪难逃法网
错误选择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防城港公安交警将持续加大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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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黄炳南
审核|陈 宁
责编|罗 雯
校对|胡振纯
编辑|林佳莉
供稿|莫燕梅
防城港公安交警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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