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复议、检察、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行政审判案例2件、行政检察案例2件、行政复议案例3件、行政执法案例3件,涉及群众出行、网约车规范、聚合平台管理等方方面面。
典型案例
无证驾驶员在聚合平台接单跑网约车
平台被罚2万元
近年来,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托互联网技术成立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向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某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检查发现,某聚合平台上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派单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等违法经营的情况。执法机构向该聚合平台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抄告通过该聚合平台违法派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详细信息,要求该聚合平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并在15日内完成整改。该聚合平台委托人于当日签收《整改通知书》,并签订《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化运营承诺书》,随后提交《某聚合平台关于推动网约车合作伙伴合规化经营情况报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前期抄告的无证驾驶员和车辆仍经由该聚合平台接单,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聚合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接入其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派单给无证驾驶员和车辆的违法行为,经执法机构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电子商务平台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聚合平台迅速发展,在有效整合网约车供需信息、提升网约车经营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安全隐患频现、市场价格混乱、网约车经营行为不合规等乱象,迫切需要交通执法部门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该案中,执法部门立足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及时向聚合平台释明有关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聚合平台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对案件抽丝剥茧,将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应用于交通运输执法实践,将网约车聚合平台定性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其依法严格落实规范经营的主体责任,为破解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有力促进了聚合平台的规范经营,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以及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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