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反腐风暴席卷全国,许多公职人员因受贿罪被调查,但令人意外的是,滥用职权罪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很多案件中,原本只涉及受贿指控的当事人,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额外加上滥用职权罪,导致刑罚大幅增加。
然而,滥用职权罪真的那么容易成立吗?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最终被二审法院改判,撤销滥用职权罪,仅按受贿罪定罪量刑。今天,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327号案例,带你深入剖析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看看它为何在司法认定中备受争议?
滥用职权罪为何引发争议?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中,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捆绑指控的情况屡见不鲜。许多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案件初期仅涉及受贿指控,但到了审查起诉或法院审理阶段,往往会发现自己被额外指控滥用职权罪,最终导致刑罚加重。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滥用职权罪的司法适用具有较大的主观认定空间有关。
为何该罪名容易被滥用?
司法机关容易采用“结果推定”思维
·只要出现了经济损失,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而不会细究该损失的真正原因。
公职人员在履职时难以避免程序瑕疵
·行政决策过程中,有时难免存在程序问题,但这是否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模糊
·许多本应属于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在反腐高压下被刑事化。
那么,滥用职权罪是否真的那么容易成立?以下,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327号案例,来看一起真实的二审改判案例。
案例解析: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例背景
·被告人:包智安,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南京市劳动局局长;
·指控内容:
o受贿罪:收受人民币28.04万元;
o滥用职权罪:在担任南京市劳动局局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为下属企业出具鉴证书,导致企业损失人民币3440万元。
一审判决
·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万元;
·滥用职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10年;
·认定理由:法院认为,包智安明知国家机关无权提供担保,仍擅自出具担保性质的“鉴证书”,导致企业大额资金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改判:滥用职权罪被撤销
在二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关键辩护意见:
1.损失是否由包智安直接导致?
2.证据显示,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风险、经营管理不善,而非“鉴证书”本身。
3.政府投资决策的独立性
4.3440万元的损失是企业经营失败造成的,而非包智安的决策导致。
5.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标准不符合
6.包智安的行为即便存在违规,也应适用行政问责,而非刑事惩罚。
最终,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罪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裁定撤销该罪名,仅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滥用职权罪的破解策略
1. 关键在于因果关系
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直接导致?
·经济损失是否是因市场波动、企业经营失败等外部因素造成?
政府决策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如果追加投资等行为属于政府整体决策,则不应归责于个别公职人员。
2.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明确规定:
·滥用职权罪必须满足“直接因果关系”标准,不能仅因经济损失认定犯罪。
·在多个案例中,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滥用职权罪不成立,表明司法机关对该罪名的认定趋向严格。
张智勇职务团队的成功经验
近年来,张智勇职务团队成功代理了多个涉及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案件,经过我们强力的辩护与坚持不懈的抗争,多个案件中的滥用职权罪被成功撤销,仅按受贿罪定罪量刑,大幅降低刑罚。
经验总结:
·精准审查案件材料,拆解因果关系逻辑
·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避免司法机关简单归责
·援引权威案例,争取司法机关的认可
结语:精准辩护可扭转局面
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仍存有一定的争议,但并非不可辩驳。如果滥用职权的指控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或仅是行政管理问题,那么它很可能不成立。
如果您或您的亲属正面临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务必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团队,制定有效辩护策略,争取最佳司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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