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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 内涵、目标及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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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充分表征了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主题的出场。根据西方实践哲学传统以及马克思主义文化哲学,文化实践的内涵可被界定为:以时代和民族文化为主题需求,对人的存在意义进行反思的文化活动。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秉承着主体创造性原则、客体现实性原则、辩证总体性原则,旨在实现文化整合和文化创新,从而在马克思主义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交融、磨合与批判中,凝聚对人类生活有所规范的、对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具有共善意义的文化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文化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譬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化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二个结合”等。他对内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繁荣文化事业、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对外强调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其本质上包含着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文化价值旨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标示着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主题的出场,打开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实践向度。

这一新的文化现象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我们深思的哲学问题: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中,文化主题何以出场?如何界定和把握文化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的重要论述和举措为何能被解读为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的内涵、原则、目标和旨归又是什么?根据这些问题,笔者拟从“文化实践”这一基础性概念入手,深度解读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这一具体而独特的文化实践。

一、内涵:文化的实践向度

关于文化实践,丁立群以实践哲学为透镜重新爬梳思想史,揭示了亚里士多德伦理—政治的文化实践哲学、弗兰西斯·培根科学—技术的文化实践哲学、黑格尔精神实践的文化实践哲学、马克思社会实践的文化实践哲学以及英国新马克思主义总体性的文化实践哲学等一系列典型的文化实践哲学样态,并在此基础上指明了文化的实践意蕴。在他看来,“文化实践是一种新的实践形态,它既标志着传统实践哲学和马克思实践哲学之新的实践领域,也标志着一种新的实践形式”。这种对“文化实践”概念的精准把握,为我们进一步的讨论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实践的文化意义愈发凸显的当下,还应回到马克思的哲学,对文化实践进行进一步的思考。而马克思“精神生产”概念中就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实践意蕴,可以成为相关讨论的理论起点。

马克思在1845年《神圣家族》中首次提出“精神生产”的概念,以此区别“物质生产”。他指出,“在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甚至精神生产也是如此。如果我想合理地行动,在确定某种精神作品的规模、结构和计划时,难道我不必考虑生产该作品所必需的时间吗?”此时,马克思所理解的精神生产是以精神作品为产物的生产活动,并被归结为人类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之一。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表述:“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由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推断。首先,在分工尚未得到确立之前,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具有不可分性,且观念、思维、意识作为精神,是物质关系的产物。其次,可区分出两种精神生产:抽象意义的精神生产,即“想象、思维、精神交往”中的生产;有具体作品的精神生产,即“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再次,“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即人是精神生产的主体。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这就揭示出了精神生产的意识形态特质。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进一步重申了这两个问题,即精神、意识受制于社会历史关系,以及精神生产的意识形态特质。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资本论》第四卷)中进一步指出物质生产方式的决定性特质,并且透露出对精神生产的深度理解。马克思在评价施托尔希的观点时,也间接批判了斯密的相关思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对于斯密所考察的东西——物质财富的生产,而且是这种生产的一定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精神生产中,表现为生产劳动的是另一种劳动,但斯密没有考察它。”这里可以看出:精神生产被置于大的生产、劳动概念之下,且两种生产是相互作用和内在关联的。马克思认为,施托尔希的著作虽然讨论了文明,讨论了物质分工是精神分工的前提,但是依然脱不掉陈词滥调。马克思一方面揭示出物质生产是社会结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以及两者对精神生产的基础性意义,即精神生产要根据生产关系的一定的历史结构才能得到理解;另一方面指示出精神生产除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外,还包括“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即精神生产应包括直接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识形态,以及反映精神自由特征的自由的精神生产或“最高的精神生产”。

由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并强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恰恰在于它把各种不同的劳动,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或者说,把以脑力劳动为主或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种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人。但是,这一点并不妨碍物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劳动的产品,或者说,并不妨碍他们的共同劳动的产品体现在物质财富中”。在这里,马克思表明,无论是精神产品还是物质产品,都与生产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表面上精神和物质的分化(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并不妨碍物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劳动的产品”。即便表面看起来创造物质产品的物质生产,也依然要被置于共同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下,这个共同劳动就是物质与精神融为一体的劳动实践。而马克思之所以认为“物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劳动的产品”,是因为马克思所理解的实践或者劳动所承载的内在结构——“对象化活动”充分揭示了物质与精神(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共同运作。

那么,如何理解作为对象化活动的实践呢?这就需要我们回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在其中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的思想,进而论述劳动的本质和人化自然。在他看来,实践是主体将其内在本质(精神本质或文化本质,体现在精神和价值等符号层面就是思想、观念、意识)赋予对象(客观的自然物质、社会历史材料、他人),使对象不断发生变化。而这个过程既是塑造对象的过程,也是主体自我确证的过程。具体而言,作为客体的对象本身具有超出主体本质的特质,其异质性必然与主体自身的主体性产生冲突和矛盾,由此主体便要对其进行否定之否定的扬弃活动。而这又使主体自身的精神(文化)受到改变,不断获得丰富和充实,形成新的思想、观念和意识,沉淀新的文化底蕴,形成下一次对象化活动的“历史先验”。这种双向过程循环递进,充分彰显着作为主体的人所拥有超越动物的文化本质。正是因为人具备文化和价值属性,才使得其超越自然的规定,创造对象世界和人自身,才使得人进一步寻求更深层的意义,譬如正义、自由和善这些更高层次的文化要素。所以,马克思思想中暗含着实践与文化的内在关联。我们通过文化来规定实践,并反过来基于实践进一步把握文化的本质,在这样一种双向互动中,我们可以把实践——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称为广义的文化实践或文化对象化活动。这种由马克思的思想推演而来的文化实践概念生动体现了实践与文化的内融性。它包容了作为主体内在规定的文化外化,创造了具有主体文化特质的产物(共同劳动的产品),并在此过程中丰富了主体性的内涵。在这样一种文化实践中,主体文化本质外化、创造事物、完善自身的全过程一气呵成,生生不息。

至此,从马克思对精神生产、共同劳动的产品、实践等概念的诠释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在尺度上,精神生产既可被理解为具体的创造精神产品的生产,也可被扩展理解为具有抽象性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创造;在内容上,精神生产既包括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生产,也包含克服异化的共产主义构想下的自由的精神生产;在范围上,精神生产既可按照分工意义被理解为区别于物质生产的、与之相互作用的精神生产,又可被理解为与物质生产内在统一,并现实化为“共同劳动的产品”的文化实践活动。

第二,文化实践一方面可被理解为上层建筑领域内文化的实践活动;另一方面,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的解读中,可被广义理解为人的存在方式。文化实践并非孤立存在着的,而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场域中,由不同的实践主体所主导的。由此,文化实践因社会历史条件和实践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具体样态,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就是当下文化实践的一种典型样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因素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文化实践和中国式现代化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交织,使文化实践得以深度嵌入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之中,在保留文化实践一般特质的同时也为其注入了新的内涵,使其成为一种贯穿文化与现实领域的、独具特色的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将文化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指出“文化关乎国本、国运”,并深度探讨了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文明之间的关系,由此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实践维度充分释放出来:“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文化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不是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旧邦新命,必将推动中华文明重焕荣光。”这样的实践活动,既是以时代和民族为鲜明主题,致力于赓续文明、更新文明,在现代化语境中实现文化传承、发展与创新的文化实践;又是对人存在意义展开反思和对人的整体性加以关注,致力于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实现人的现代化的文化实践。

二、目标: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体系的建构

明确了文化实践的内涵之后,需要思考的就是:文化实践的目标是什么?在西方,从卢卡奇的物化思想、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到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批判,再到英国新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研究,都通过对现代资本主义文化的揭露表现出文化实践的批判性维度。但这并未穷尽文化实践的内涵,因为文化实践是对文化的整体反思,其意义不仅在于批判,更在于批判中的建构。面对资本主义文化的主导以及西方现代化所招致的文化价值困境(如个人主义膨胀、社会正义式微、现代文明被野蛮的“丛林法则”所侵蚀等),这样一种建构在西方举步维艰、困难重重。而在我国,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准确把握世界范围思想文化相互激荡、我国社会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趋势,提出一系列关于文化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文化实践任务,由此彰显出文化实践的建构性维度。

现代化本身既包含以物质生产和社会合作为基础的工具理性层面的产业和科技现代化,也包含确证生活意义、对类本质自由追求的价值理性层面的人的现代化。且追求善和道德的价值理性对推崇实用、可量化性的工具理性起着规范与制约作用。同陷于文化价值困境的西方现代化相比,中国式现代化指向了对价值理性的追寻,致力于扬弃旧的文化构造,建构新的文化价值,使之成为社会运行的内在自我意识,为人的存在提供新的精神支撑,并以此来规范和制约现代化工具理性边界的扩展。由此引出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的目标——现代化语境中文化价值体系的重建。

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的重建意味着凝聚新的现代化文化价值。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正是要构建有别于西方现代化的有机的文化价值体系,体现了处于意识形态领导地位的马克思主义、内化为民族基因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可供借鉴的外来文化这三者之间的辩证融合关系。

首先,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的内在机理和底层逻辑。其作为引领人们行为的基本价值,从根本上规范着中国式现代化的运行,“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利益,反映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中国人民的核心利益”。其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体系中具有根基性意义。“中华民族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中华民族文化作为一个具有特色的整体结构的支柱,是中华民族文化区别于其他民族文化的根本特征。”它表现为重人伦的人文取向、心系天下的爱国情怀、民为邦本的施政理念、重义轻利的精神追求、反求诸己的道德自律、协和万邦的大同理想,以及革故鼎新的变易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长久积淀塑造了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和平、包容、重国家、重集体、重亲情、重友情的民族性格。这些都构成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的鲜明底色。再次,外来文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体系的外延性元素而被融入其中。在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各个国家和民族都创造出了各具特色的文化成就,这是世界文明多样性、多元化的象征。在历史上,中华文化就曾与外来文化展开多次交流,如东学西传与西学东渐。在文化全球化的当下,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的确立仍需不断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中的进步、合理的要素,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外来文化的本土化。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为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的凝聚提供了外延性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三者的融合不是任意的,而是三个元素在两个层面上的辩证交融。第一个层面涉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关系,指向的是融入血液的民族基因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断与主导性价值融合、与时代融合。这是一个古与今的辩证关系。由此,当下中国社会的内在文化价值就被确定下来。第二个层面奠基于第一个层面,指向的是世界各民族的文明互鉴和文化交融。这是一个内与外的辩证关系。在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体系中,虽然中国社会的内在文化价值保持着相对稳定的态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僵化的。事实上,这样一种内在文化价值在合理把握文化模式稳定性尺度的同时,还保持着开放态度。而维持稳定和开放之间的这种张力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文化模式的稳定性太弱,那么其凝聚力就会减弱,很容易被其他文化冲散;但如果其稳定性太强,那么它就容易产生惰性,无法汲取他者的经验和教训以实现自身转型,从而失去应对变化和挑战的能力。所以,中国式现代化不断进行文化实践,在面对新的挑战时,勇于在稳定与不稳定中寻求平衡,探索前进。这其实也是文明生长、演化的动力,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将之概括为“挑战应战机制”。他指出:“从长远观点来看,最适度的挑战不仅必须激起受到挑战的一方进行成功的应战,而且刺激对方获得一种将自己推向前进的动力,即从一次成功到新的斗争,从一个问题的解决到另一个问题的提出,从暂时的歇息到展开新的运动。”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对新价值的选择是一个自由自觉的行为,但却绝非独立于先前价值合理性的行为,而是立足其上。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是在稳定的基础上求开放,以达到文化价值重构的目的,同时也在这种文化价值的交锋中重新回到自身,确证自身文化价值的合理性。这里面其实包含着一个中国内在文化的时代化问题,即中国内在文化需要不断被赋予意义以实现自身的生生不息、绵延不绝。

总之,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的目标在于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体系,这种建构在三种文化元素的参与下,从古今和内外两个层面展开,由此在稳定和开放之间达成一种平衡状态。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通过辩证审视中国自身文化以及文化传统,从内部打破了传统模式所特有的超稳定结构,实现了文化转型和创新,使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价值在不断的文化扬弃中螺旋式上升。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是具有宏大历史感的文化哲学命题,只有在中华民族展开文化抉择的历史语境中、在世界文明交流互鉴的现实背景下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

三、特质:主体创造性、客体现实性和辩证总体性

在把握文化实践的内涵和目标后,还应思考的是:文化实践在实行过程中会呈现出何种特质?这些特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践中如何得到体现?而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剖析文化实践的结构。文化实践是文化主体作用于文化客体的一种文化行为,这一过程涉及主体、客体以及穿梭于主客体间的行为本身三个层面,而这正对应文化实践的主体创造性、客体现实性和辩证总体性。

(一)文化实践的主体创造性原则

依据由马克思思想而界定的文化实践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是文化实践的主体,经文化实践而实现主体本质的外化;面对客观对象,主体通过批判和反思打破思维建构的既定形式,其主观结构被赋予新的内容,形成新的理解和认识。所以,文化实践的主体创造性指作为主体的人因在实践中展现出自我超越和自我调节本质,而能够成为社会(共同体)文化的创造者。文化实践是文化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是主体彰显其精神实质的一种创造性、能动性活动。由此,改造世界的观念在实践中生成,又被永久地嵌入实践观念之中。而且在文化实践中,主体经由创造和否定对象而实现自身超越性的程度是有所不同的,所以文化形态、文化价值、文化意识对于文化实践的深层意义尤为重要。它决定了文化实践所达到的效果和最终实现的主体的自由程度。从这个角度上看,以卢卡奇、科尔施、葛兰西等人为代表的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强调要高扬人的主体性,是有一定启发意义的。如卢卡奇的“无产阶级意识”和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就凸显了无产阶级这一文化主体在文化实践中的主体能动性和创造特性。英国新马克思主义学者亦强调,文化是思想和价值系统,是规范成员的行为模式。如霍尔在《文化研究:两种范式》中认为,文化是一个生产意义和经验的领域,能够建构、生产和阐释社会现实。而与这两种思路相比,文化结构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解仅将主体性限定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就显得过于狭隘了。如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框架,限定着个人意识,从外部构筑了个体的本质。由此出发,他甚至得出“我们是文化的主体,但却不是它的创造者”这样具有浓重决定论色彩的结论。

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高扬人的主体性,把文化的培育放到了重要位置,旨在发扬文化实践的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特质。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比狭义的意识形态范畴更广泛,它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指向社会生活中观念与价值、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活生生的关系,兼收并蓄不同的文化元素,构筑起宏大的文化价值体系。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不仅表征着文化的外化,而且表征着文化主体的内在升华。在这种现代化的文化意识体系中,文化主体的思想、意识和观念,自身的目的、计划、意志,在客体所带来的压力与矛盾中表现出能动性特征,经由否定之否定而实现自身的完善升华。这也是文化主体对原有意义和价值的修正、扬弃和重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既是文化的主体,又是文化的创造者。

(二)文化实践的客体现实性原则

文化实践表征着物质条件的客观性和现实性。文化实践凸显着主体与对象客体,即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客观物质条件的对象性关系,是现实的个人(进而构成集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在既定历史条件下所从事的能动的感性活动。由此,文化实践充分表明了客观物质条件的前提性:主体只有面对客观对象的丰富性,才能能动地展开自我,并从中汲取力量,扬弃原有的自我。

中国依据当下国情,即自身超大型、多民族、多层跨越的社会结构和多重复合的文化样态,以及自身不同于先发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制度、文化理念,为社会建设寻求依据,进而追寻与西方现代化不同的中国式现代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基本观点,即文化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相统一。文化不应仅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不应以孤芳自赏的姿态游离于现实生活之上,而是应当成为人的现实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文化实践立足于运动和关系而展开,生成着的现实既包含客体对象的物质层面,又涵盖作为主体的人的文化精神层面,在这种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具有包容性的现实得以生成。而且,文化实践体现了实践与文化的内融性。文化实践过程要借文化(文化价值的内化)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对象间的矛盾、冲突也需要文化的介入才能得到化解。因此,文化具有化人的功能。只有经过优秀文化的涵化,人才会兼具最丰满的生活和最高度的自由。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注重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之间的内在张力和相互共生的关系,明晰文化内在规定性与客体的辩证统一的合力。在现代化的实践中,中华文化不断涌现出新的创意与发展前景,显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文化理念的价值和意义。

(三)文化实践的辩证总体性原则

文化实践是主体的文化本质即之前凝固下来的个体和社会共同的抽象历史存在(包括意识形态)外化到具体现实中,作为指导力量规定现实、促进现实发展,同时面对具体现实情境(包括社会现实的物质条件,即现实的物质材料或者现实的人),又不断被其丰富,将其纳入文化实践主体生存的理论意义域中,实现文化理论创新的过程。因此,文化实践彰显着主客体的双向互动,抽象一般理论与具体特殊现实的辩证关系,以及文化自身内部的张力结构。在理想情况下,文化实践主体面对客体对象时始终保持着自身的开放性姿态,敢于打破传统文化模式所特有的稳定或固化结构,实现自身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文化实践的辩证总体性既包含着文化的联系性、兼容性、发展性和有序性,又包含着文化间的对抗性和超越性。法兰克福学派以艺术“否定的辩证法”对大众文化进行批判的审美辩证法、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确定性之反面”的具体辩证法、英国新左派的“大众文化与政治的辩证法”,以及霍加特将文化作为一种“在特殊与一般、经验与理论之间不断徘徊”的有意义的实践的观点,均体现了文化实践的辩证意义和价值。

从文化实践的辩证总体性出发,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可被视为在辩证关系中对中国社会的整合。中国式现代化文化价值在文化实践中塑造而成,因为一切社会实践都可从文化的观点加以审视,文化贯穿所有社会实践,是它们相互之间所有关系的总和。正如霍尔所言“文化是社会的组织模式,是人类能动力量揭示自身的那种独特方式”。这样一种文化实践既是个体层面的,又是社会层面的。个体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社会关系使个体进入公共领域,由此主体的文化本质走出内在性,在历史—社会的现实中实现自身。而当有着社会关系的诸个体都步调一致地开展这样一种文化实践时,他们就会结成文化共同体,开辟出共同性的意义场域。而这种意义场域会催生出特定的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通过自身的运作不断将具备集体人格的个体再生产出来。

总而言之,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作为一种具体的、当下的文化实践,既符合一般意义上文化实践概念的丰富内涵,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意义,其最终指向的是人类文明新形态。而价值体系的建构是通向人类文明新形态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文化实践主体只有勇敢面对文化挑战,在对“古今中西之争”的破解中确立起文化主体性和价值自觉性,才能够实现文明赓续和更新,使自身文明得到确证。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实践充分展现着文化实践的主体创造性、客体现实性和辩证总体性,既彻底打开了现代化实践的文化维度,又为文化实践注入了强劲的时代动力。

作者:李昕桐,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来源:本文原载于《理论月刊》2025年第1期,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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