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正月十五晚,8岁的小甲(被告)在居住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在燃放中将一颗烟花爆竹点燃后扔出,该烟花爆竹飞到了同在此处玩耍的7岁小乙(原告)眼前爆炸,导致小乙眼睛受伤。经治疗,小乙进行儿童人工晶状体植入术,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小甲家长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甲在小区公共区域燃放爆竹,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且燃放烟花爆竹未与周围人群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燃放方式错误是导致烟花爆竹乱窜炸伤小乙眼睛的直接原因。
小甲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小乙的伤害,对伤害后果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小甲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小甲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小乙在案发地玩耍时,其监护人在不远处与他人聊天,应该预见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而未及时引导小乙远离燃放地,有一定过失。
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酌定划分责任比例,扣除被告方已垫付款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已产生的各项损失2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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