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然而,实践中常出现征收机关签订协议后却拒绝履行的情况,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补偿。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也损害了被征收人的正当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今天圣运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补偿协议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陆先生是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村民,拥有近百亩合法承包土地。由于某环境治理项目,他的土地面临征收。陆先生与镇政府签订《地上物及树木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因项目需支付陆先生搬迁补偿费。然而,陆先生在交出土地后,镇政府却以其中一份承包合同涉嫌伪造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陆先生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争议焦点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后,双方围绕合同效力展开激烈争论。圣运律师团队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陆先生与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陆先生已按协议移交土地,镇政府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争议焦点在于部分土地是否为陆先生的承包地及其是否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征收方案,具体征收工作由五方工作小组负责,该小组由搬迁人、村委会、拆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测绘机构组成,负责确认被搬迁人、土地面积等事项,并出具《联合认定单》。《补偿协议》正是基于此认定单确定补偿金额,因此镇政府应按协议支付全部补偿款。
最终,在圣运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法院判决责令镇政府在限期内支付陆先生全部搬迁补偿款。
律师提醒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如果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合法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这里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需要全面考虑,包括协议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轻易将双方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推翻,否则不仅会影响行政协议的正常功能,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情形。征收方不能仅以“被征收人欺诈”为由草率认定协议无效,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助长征收方逃避支付补偿款的不良风气。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协议或拒付补偿款的情况,无论对方如何辩解,都应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呼吁,遇到类似情况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拖延或妥协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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