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月17日消息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正式出炉,证监会剑指重大违法个案!
今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证监会提到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予以细化、量化,直接关系到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监管权威性,对于促进公平执法、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相继修订、出台,定额罚与倍数罚的幅度上限拔高,新形势下如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则,明确行政处罚梯次,统一各执法机关裁量标准,为公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政策出台到最终落地仅间隔一个月时间,自3月1日起就将施行。证监会在答记者中问表示让人民群众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周前证监会开出三张巨额罚单
在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出台之一周前,1月10日(上周五)证监会重拳出击,一日开出三张巨额罚单。
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投资者许淼因操纵"金陵体育"股票价格被处以4.7亿元罚没。经查,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许淼通过控制47个证券账户实施股价操纵,非法获利1.57亿元。
同日,证监会对恒润股份原董事长承立新等三人合谋操纵股价案作出处罚。该案中,承立新等人利用"算力"概念炒作,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等手段影响股价,致使恒润股份股价在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上涨96.65%,显著偏离同期市场表现。证监会对三人合计处以1.44亿元罚没,并分别对承立新、丁键采取8年市场禁入措施,张亚洲被禁入市场3年。
另一起案件涉及昊志机电实控人汤秀清及董秘肖泳林。二人联合他人操控121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股价。证监会对汤秀清、肖泳林分别处以1.09亿元、200万元罚款。
裁量规则有三大突出特点
《裁量规则》主要有三大突出特点:
一是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精准和透明。《裁量规则》区分不同裁量阶次,细化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罚款有一定幅度的,明确了在法定幅度以内,从轻、一般、从重的分档标准,这就使裁量更加精准,避免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并且能够让人民群众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体现从严监管的政策导向。用好法律授权,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严肃惩处重大违法个案,提高违法成本。例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通过“伪市值管理”实施操纵、恶意减持套利等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且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适用从重阶次,直至顶格处罚。又如,在从重处罚情节中,细分八种“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和八种“可以从重处罚情节”,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权。
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配合监管的功能。例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又如,对于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的“吹哨人”,依法减轻处罚;再如,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从轻处罚。
裁量规则主要包括三方面
此次《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各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际,明确没收违法所得、共同违法人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等方面的要求;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的情形、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从严打击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于共同违法的行政处罚裁量,证监会也做出明确要求,证监会提到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强,客观危害性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裁量规则》对此种处罚裁量作出专门规定,概括而言就是“先整体认定后分别处罚”,即:首先将所有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然后根据各当事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明确分别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经对共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独立罚则的,则按照相应罚则处理。
证监会举例表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或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是从严打击的重点,《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已经为其设置独立罚则,不必再按照共同违法进行处理。因此,《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但书”,为类似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好衔接安排。
此外,在立体追责、综合惩防方面,证监会提到《裁量规则》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通过多措并举,切实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同时,《裁量规则》对行刑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先行后刑”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二是“先刑后行”的情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三是“刑事回转”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大江大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