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吉林市丰满区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吉市卫医罚﹝2024﹞1127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违法事实:吉林市丰满区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级查房制度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3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6
处罚机关: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市中医药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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