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9月26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关于改革预售制度、房地产发展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的形象工程建设进度调整为完成地上总层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封顶后销售商品房。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违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房应在10日内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唯一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由购房人直接将定金、预付款、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清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应将监管账户作为按揭贷款到账账户提供给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预售房款。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中违反预售资金交存和网签备案规定的,由住建部门通知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项目网签合同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六、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行为的日常监管,发现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整改、移交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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