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上交所发布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以及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根据《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指南》)及附件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3〕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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