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全县重点生态建设及
高火险区选址建墓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理念,切实加强保护全县生态建设成果。特别是强化对全县重点建设区及军民义务植树基地等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在全县重点生态建设区、军民义务植树基地及高火险区内选址建墓,预防火灾事故,维护生态平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殡葬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1、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以及其他毁坏行为。
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4、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禁止在我县“三沿七区”(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林地、草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各类违建墓地。
8、禁止在墓地、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公园等任何露天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9、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黑土地等优质耕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八倍以下;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以上第11、12条规定情节一般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黑土地等优质耕地以外的耕地,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黑土地等优质耕地以外的耕地,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的。)情节严重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商都县林业和草原局 商都县民政局 商都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5日
· END ·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商都县林业和草原局 商都县民政局 商都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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