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1.祝天剑: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内幕交易行为为代表的证券违法犯罪在证券市场中频频发生,证券类犯罪案件呈显著增长态势。在此背景下,国家的监管力度也随之逐步加强。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对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2024年5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展现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共同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态度和决心。
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以“零容忍”的决心打击相应的犯罪行为,但在打击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对内幕交易罪进行定性的核心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而对犯罪主体的认定又是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前提,是司法实践中判定内幕交易罪与非罪的重要起始环节。因此,本文以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为切入点,探讨实践中对于内幕交易罪主体的司法认定现状,以期为目前的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助益。
2.瞿霞:中国企业“出海”东南亚法律实务解析——越南站
在全球紧张局势不断升级的背景下,越南凭借其位于全球贸易路线和制造中心交汇处的地理位置,使本国制造业得到蓬勃发展,并逐步跻身为全球贸易版块重要的聚焦点。
从地缘政治来看,越南靠近中国且位于主要的全球贸易路线沿线,受惠于中国企业供应链多元化、全球化布局,随着产品销往全球特别是向美国出口需求的激增,诸多有利的贸易条件进一步提升了越南作为中国企业制造基地的吸引力。
目前,越南和美国的双边关系已升级为全面战略伙伴,进一步巩固了越南作为优先贸易伙伴的地位,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者。
近年来,伴随着制造和加工领域的重多外资投入,越南也在积极营造支持性的商业环境鼓励推动高科技产业增长和技术升级,推动当地制造业向增值和创新转型。
3.闫丽萍等:天津轨道产发集团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初探
在数字化进程加速推进、产业变革持续深化的当下,数据资产的价值越发显著,数据资产的作价入股也开启了全新篇章。2024年12月16日,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运维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入股的项目成功落地,这标志着天津市首例企业数据资产作价入股项目成功落地,更是数实融合的一次重要实践。基于此,本文以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案例,探讨数据资产的作价入股。
4.熊攀: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分析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中,鉴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如何制约公司管理层,防范公司高管层利用他们在公司的职权损害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是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在民事诉讼法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关于股东能否以及如何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也进入了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视野。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就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股东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供大家批评指教。
5.尚永海:浅析《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影响和应对之策
本文简要介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背景、社会影响和企业应对策略。《条例》的出台旨在清理不规范的税费优惠政策,减少不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环境的形成。《条例》特别针对行政机关通过财政返还等手段向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要求,限制了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实施,从而消除市场优势和政府优惠政策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和市场垄断行为。
于企业而言,条例的实施意味着税收优惠、财政奖励和补贴的减少,这可能导致企业需要相应调整经营策略,如迁移注册地址、注销孵化器主体等。然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对合规要求严格的实体,财政补贴等优惠资金的返还可能构成一项不容忽视的现实风险考量。
面临《条例》的实施,地方政府应优化政策,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平稳过渡,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合法性审查与监督机制,以增强企业投资信心,促进可持续发展。企业应关注监管动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业务模式和供应链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调整与政府的合作模式。
6.邓志松等:反垄断民事纠纷抗诉第一案:推动垄断案件可仲裁性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成功抗诉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昌林公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壳牌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作出终审裁定,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排除人民法院对垄断纠纷的管辖。此案作为反垄断领域首例检察院抗诉案件,不仅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监督职能的有效运行,也推动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标准在垄断纠纷可仲裁性这一问题上形成逻辑闭环。
7.吴立北等: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行业分析报告——透过行政处罚数据分析行业合规启示
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解决集团成员资金短缺问题、降低融资成本等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是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在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系统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企业集团规模的扩展和多元化,集团财务公司也面临着愈发复杂的风险管理任务。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监管机构于2022年10月14日修订发布了新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强化财务公司主责主业、调整准入标准、优化业务范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与完善。2024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突出了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强化金融监管的思路,明确了国家在财务公司监管方面的新态度。
毫无疑问,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金融环境以及整体金融去风险的背景下,集团财务公司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为提升重视程度和防范风险,本文主要基于公开途径公布的2022年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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