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存在员工投资行为管控有效性不足,首席信息官长期空缺,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个别项目规范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前述情况反映出长城国瑞证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长城国瑞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长城国瑞证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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