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
只要满足票据的完整性、合法性,持票人不需要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这也是票据法赋予的权利。
在实践操作中,前手、前前手背书人,总是会以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没有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抗辩,但一般只要票据不是以盗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法院还是会坚持票据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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