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7日,第二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在海口成功举办,会议聚焦“金融犯罪的一体化治理”。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海南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司法保障研究基地承办。来自中国法学会、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海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所和人民团体,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实务机构的10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研讨刑事一体化创新发展与金融犯罪一体化治理的前沿问题。
专题一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一体化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卫跃宁教授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着重讨论了刑法的谦抑性和金融犯罪治理的一体化问题,强调了刑法在金融犯罪领域中的补充性和宽容性原则。周光权教授指出,当前研究虽侧重于刑法的一体化,但对刑法谦抑性与金融犯罪治理的探讨尚显不足。为了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需妥善协调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特别是在金融犯罪判定时,应结合定罪与出罪理论,并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宽容态度。刑法谦抑性还要求认可刑法的片段性,即刑法仅保护特定范围内的法益,在虚假合同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定性上不能盲目诉诸于刑法。最后,周光权教授强调了金融犯罪治理中精准、恰当处罚的重要性,以及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补充性角色,旨在有效保障人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罗翔在学术会议中深入探讨了刑法研究与其他部门法结合的重要性。罗翔教授指出,现代刑法已非古代法家所认为的唯一且优先的法律手段,而是作为最后的补充法,凸显了其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转变。他提醒研究者不应忽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研究,以避免陷入技术主义误区,同时强调了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故意的区别,以及认识错误在刑事司法中的关键作用,特别是在处理年龄误报性侵案件时的法律挑战。此外,罗翔教授通过非法狩猎罪的案例,深入分析了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展示了行政法对刑法的约束影响。并提倡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法律的本质与目的,超越实然法的局限,以促进对法治理念的深刻理解与认同。总体而言,罗翔教授的发言围绕刑法的现代角色、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交叉研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及法律理论的宏观思考展开,为深入理解刑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提供了独到见解。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荣以《纳税人税收障碍的刑事承接》为题作主题发言,并着重介绍了税收犯罪与金融犯罪一体化治理的由来,即年初发布的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第六条。刘荣教授指出,相比于过往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司法解释新增了“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三项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典型情形。这种转变并非是对当前司法实践的定分止争,而是一个创设性的举动。将这三种民事主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纳入刑法视域的法律依据见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司法解释不过是确认了能以刑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但刑法的介入存在两种风险,其一是公权力过度介入民事主体处分其权利的自由的可能性,其二是税务机关依赖刑事手段以讨债的滥用可能性。总之,刑法作为禁止性法律,每一次扩张都应秉持谦抑立场和审慎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文科以《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为题作主题发言,强调厘清金融秩序是否是金融犯罪保护法益的重要性,这是研究金融犯罪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倘若秉持刑法旨在保护某种法益的理念,就必须明确把握该法益的内涵。但面对金融秩序,司法实践如何进行认定颇具挑战,司法机关的查证也面临困难。其次,保护法益会影响罪质的判断。刑法理论上,某种犯罪认定为危险犯或实害犯是划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但在将金融秩序作为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就难以认定金融犯罪的既未遂标准,进而无法发挥判断罪质的作用,也难以实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作用。最后,通过与他国立法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犯罪的保护法益会随时代发展而产生变化,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的认定也需进行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审判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晓虎的发言从七个角度出发。第一是金融机构的权重地位对行为定性的影响,即当金融机构在本地具有深厚经济影响力时,往往会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第二是单位意志认定模糊,司法实践中划分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存在问题。第三是金融犯罪中资金款项变更用途,譬如合同诈骗与骗取贷款对资金用途作出不同规定时需要进行解释。第四是刑民交叉领域中,犯罪的起因后果未得到综合客观的考量。第五是自有资金的比重对于高利转贷罪认定的影响。第六是仿真尺度对伪造货币罪的影响,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影响着仿造行为的尺度、进而影响罪名的认定。第七是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即实践中往往以地域性替代利益关联用以认定特定关系人。
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二级教授、《法学》副主编姜涛梳理了本次论坛的议题之一,即犯罪与非犯罪问题。姜涛教授指出,刑法学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部门法存在着紧密关联。因此,立法规定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须从刑事一体化角度展开,否则会导致立法偏误、实务困惑。而刑事一体化要求正确处理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民法之间的关系,即是否要求刑法在其他部门法有所规定时承接与跟进。总之,姜涛教授强调,在金融犯罪领域中,不能用惩罚逻辑代替市场逻辑。
《清华法学》编辑部徐雨衡主任从金融犯罪的立法论和解释论角度作出发言。徐雨衡主任指出,相较于金融犯罪在实务中的占比,理论的研究稍显贫瘠,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首先,从立法论角度看,存在金融犯罪中的法定犯是否有进行刑法评价的必要性、刑法与实践的配置恰当与否的问题。其次,从解释论角度看,金融犯罪涉及不同领域,需结合各部门法进行法律沟通。此外,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交叉的选择需有所侧重,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也是理论深入研究的沃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怀胜强调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李怀胜副教授指出,当前,金融安全概念面临泛化与走形的风险,其作为国家总体安全观的组成部分,发生了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理念转换,导致了一系列辐射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问题。与他国相比,我国对新兴金融事物持保守态度,追求金融领域的绝对安全,从而影响着刑事司法领域。必须明确,金融犯罪的最终保护法益不是财产权,而是健康经济。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尹泠然指出,不能仅以金融犯罪的刑法条款进行规制,而要以系统观念、整体思维建立从金融政策到犯罪预防、实体处理及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首先,要处理好金融政策与金融犯罪规制的关系。其次,要处理好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惩戒的关系,完善金融犯罪风险识别程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再次,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当处理宽和严的关系。严就是要持续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织严织密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宽就是要体现在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坚守刑法谦抑性,避免刑事手段泛化。最后,要处理好金融犯罪惩治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坚持办案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贵州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王霖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议题进行补充说明。王霖副教授认为,刑法规制的一体化的理解倾向于观察、评价与治理犯罪的视角。从方法论层面来说,刑法一体化与刑事一体化虽在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在金融犯罪规制领域具有功能的一致性和近似性,联系近年的新形势,有必要进行一体化规制。同时,面对实践中的新挑战,必须妥善协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及相关政策的关系。总之,金融犯罪领域的新形势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希望,因此有必要进行持续关注、深入探讨。
内容来源 | 中国政法大学 “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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