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扶持工作,按照我市关于“莘莘学子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二条 政策内容
每年选拔5名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给予每人3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20万元为资助资金,10万元为进行境外(省外)高端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的资金。
1.若扶持对象所在企业已获沈阳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低于20万元的,需扣除已拨付资金额度;若扶持对象所在企业已获沈阳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高于20万元的,不再拨付资助资金。
2.自扶持对象公示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扶持对象凭境外(省外)高端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的证明材料、相关费用明细、财务票据原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境外(省外)高端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的资金,最高10万元。
3.境内参访交通、住宿费用标准参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委办发〔2014〕18号)执行,交通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住宿标准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如遇政策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4.境外参访交通、住宿费用标准参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外事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 省外办所转发的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沈财行〔2018〕11号)、《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4〕71号)执行,如遇政策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5.申请境外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费用,申请人需提供出境前购汇凭证(购汇日期应在出境日期前一年以内,购汇账户应为扶持对象个人账户或所属企业对公账户),经办部门按照凭证所示汇率核定扶持资金。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应为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2.扶持对象在沈阳市登记注册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持有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
3.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4.申请扶持资金的大学生本人和其所在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在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行政处理、移交司法机关、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犯罪记录、环境违法、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税款缴纳、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无负面记载。
第四条 申报要件
1.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人选申报书;
2.申报年度年末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若公司集团化运作的,允许提供相关文件说明,将子公司业务额合计入母公司);
3.申报对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第五条 资格认定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报书、准备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前向税务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于每年6月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络核验或实地走访等方式于每年8月前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
3.评审。每年9月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评审,从创业项目实际贡献和带动就业等角度打分,并取评审得分前五名认定为扶持对象。
4.公示。每年9月,拟扶持人员名单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给扶持对象所注册企业对公账户。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负责材料复审及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认定工作,负责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相关
第七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应承担区级财政资金。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从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一年内,企业应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得迁出沈阳市,否则退回扶持资金。
第九条 符合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中多项政策的,仅可享受一次,且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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