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16时46分许,在察右前旗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当时,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蒙J*8*9*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察右前旗东方雅园小区东门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曹延青跨越双黄线左转弯。与此同时,刘某某驾驶着蒙*P*6*6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察右前旗平地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就这样,两车发生了碰撞。此次事故造成了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以及曹某某四人受伤,同时两辆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方面,他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另一方面,他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跨越双黄线左转弯,违反了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因此,曹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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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察右前旗交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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