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公告公示办法(二)
第六条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定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评估文物安全风险,制订并执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文物安全措施。
第七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名称;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考古发掘项目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单位的名称;
(三)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五)其他信息。公告公示信息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应当采用设置公告公示牌方式,并置于文物博物馆单位出入口等明显位置。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可采用电子公告公示牌。公告公示牌设置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风貌。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信息,每年通过发布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一并向社会公告公示。
第十条国家文物局对各地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进行重点督察。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落实、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于“甘肃省文物局”,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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