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拘留的适用对象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个体。现行犯即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充分证据显示其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个体。
二、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1. 犯罪预备、实施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 被害人或目击者直接指认的;
3. 在其住所或身边发现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已在逃的;
5. 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供的;
6. 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符合第82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1. 决定拘留:公安机关在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2. 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如果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获得其配合。
3. 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通常为14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公安机关在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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