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龙里县人民法院消息:10月25日,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民小组长挪用资金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其退还挪用的小组资金人民币242981.16元。
2016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饶某利用担任龙里县龙山镇某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小组资金332981.16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2024年3月25日,饶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饶某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并先后退还小组资金共计9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身为村民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管理的村小组资金给自己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饶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被公诉前退还部分赃款,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饶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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