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明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 李明杰依法继承位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六分之一,合计 169.7 万元;
2. 李贤明、李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李贤明与吴芳系夫妻,育有李明杰和弟弟李鹏。吴芳于2018 年 1 月 14 日去世,留有两套房屋且并未处置。近日李明杰得知两套房屋已被出售,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李明杰不同意李鹏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李鹏答辩称:不同意李明杰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李贤明和吴芳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因涉案房屋已出售,请求判令:
李鹏依法继承吴芳位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全部份额,合计509 万元;
李明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李贤明答辩称:不同意李明杰的诉讼请求,同意李鹏的诉讼请求。与吴芳共同订立了遗嘱,本案应当适用遗嘱继承,李明杰对涉案房屋没有继承权。
三、法院查明
李贤明与吴芳系夫妻,二人育有李明杰、李鹏,吴芳于2018 年 1 月 14 日去世。吴芳父母均早于吴芳去世。
位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登记在李贤明名下。2018 年 10 月 15 日,李贤明与迟坤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 630 万元;2019 年 1 月 7 日,李贤明与刘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二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 388 万元。李贤明表示两套房屋售房款交由李鹏代为保管,李鹏不持异议,确认售房款目前确由李鹏保管。
李明杰、李贤明、李鹏均认可两套房屋属于李贤明和吴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款无异议。李明杰和李鹏均要求继承吴芳的遗产份额,并以售房款1018 万元为依据主张各自继承份额对应的价款。
诉讼中,李明杰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由李贤明、李明杰、李鹏共同继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属于吴芳的份额,李明杰应继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继承折价款169.7 万元。李贤明、李鹏不同意,表示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内容为:“……二、将一号和二号房屋由儿子李鹏继承。特此留据。遗嘱人:李贤明、吴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遗嘱中李贤明、吴芳签名处各有一枚手印。李贤明表示该遗嘱是吴芳在住院之际提出订立的,是李贤明和吴芳共同的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该遗嘱由其书写,吴芳签字。两枚手印分别系其与吴芳所摁。
同时,李贤明提交了证人李强的视频光盘,证明吴芳曾向其表示将两套房屋留给李鹏。李明杰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亦不认可李强视频光盘的真实性,提出对吴芳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因无法找寻合适的比对样本,撤回对遗嘱中吴芳签名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但李明杰提出该遗嘱缺乏见证人,无吴芳书写的落款日期等问题。
同时,李明杰认为该遗嘱订立不符合常理,一是在其与李贤明多次沟通中,李贤明从未提出过遗嘱一事;二是在其与李贤明的其他诉讼中,李贤明未将遗嘱作为证据提交;三是李贤明曾向其表示未订立遗嘱,李明杰有权利继承两套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对于上述陈述,李明杰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于李明杰的质疑,李贤明表示自己尚健在,想保密该遗嘱,且没有必要将此事公开。
与此同时,李鹏表示按照遗嘱其可继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吴芳的全部份额,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依法继承折价款509 万元。由于目前售房款均由其保管,本案中不要求实际支付。李贤明亦表示全部售房款继续由李鹏保管,无需交付给李贤明。
为证明对吴芳尽到了充分的赡养义务,李明杰申请证人张悦出庭作证。李贤明、李鹏对证人身份及证人证言真实性均不认可,并表示证人张悦与李明杰之夫王昊是亲密朋友关系,二人有经济往来,且与吴芳并不熟悉,吴芳将去世后的安排告知外人不合常理。
此外,法庭当庭拨打李强的联系电话,其表示系李鹏堂哥,见过吴芳多次,约在2015 年吴芳聊过将两套房屋留给李鹏,未提到李明杰。李贤明、李鹏认可李强的陈述,李明杰不认可,表示李强在外地,也没有明确吴芳相关陈述的具体事项,故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李鹏持有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共1018 万元售房款,其中 509 万元属于吴芳的遗产,由李鹏继承。
驳回李明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遗产范围的确定:
双方均认可一号和二号两套房屋系吴芳和李贤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吴芳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两套房屋的50%为吴芳的遗产。
2. 遗产继承方式的认定:
李明杰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李贤明和李鹏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李贤明提交的遗嘱虽由其书写,但有吴芳签字,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李贤明与吴芳基于处分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遗嘱。
遗嘱内容明确,立遗嘱人姓名、时间等要素完备,能够确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明杰虽不认可遗嘱中吴芳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依法采信李贤明陈述,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认定吴芳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份额的处分合法有效。依据该遗嘱,涉案两套房屋中吴芳的全部份额应由李鹏继承。
六、办案心得
1. 充分的证据准备:在本案中,李鹏一方提供了关键的遗嘱证据,以及证人李强的视频光盘和证言。虽然遗嘱是由李贤明书写,但有吴芳的签字和手印,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能够体现出立遗嘱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同时,证人李强的证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遗嘱、证人证言、财产证明等,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2. 合理的法律适用:律师准确把握了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明确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依据遗嘱将吴芳的遗产份额判由李鹏继承。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3. 对对方质疑的有效回应:李明杰对遗嘱提出了缺乏见证人、无吴芳书写落款日期等质疑,以及认为遗嘱订立不符合常理。李贤明一方对此进行了合理的回应,表示自己尚健在想保密遗嘱,且没有必要公开。同时,对于李明杰提出的质疑,李贤明一方能够坚持自己的主张,并且在法律和证据层面上进行有效的反驳。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应善于分析对方的质疑,提前做好准备,以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进行回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充分准备证据、合理适用法律、有效回应对方质疑,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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