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回家。”时隔三个多月没见,2岁的小美紧紧抱住眼前的妈妈不松手。
不久前,成都天府新区法院发出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小孩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离婚诉讼案件中的男方停止侵害女方的监护权,即禁止男方藏匿双方的婚生女儿小美。
在法官的协调下才有了这场期盼已久的母女团聚。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王先生婚后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女儿小美出生后由李女士和奶奶林某在老家共同抚养。
2024年,李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王先生一气之下将奶奶林某和女儿小美接到工作所在地。李女士发现该情况后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王先生,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2024年9月,李女士与父母共同来到王先生工作所在地,要求探望小美但被拒之门外,并且王先生拒绝告知女儿小美的相关情况。李女士只得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丈夫王先生禁止藏匿婚生女小美。
法院处理
天府新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组织双方到场听证。王先生认为,小美出生以来由奶奶抚养,现在也能得到充分照料,不希望双方离婚纠纷尚未解决前改变现状。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该案中,王先生存在不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将不满2周岁幼儿带离经常居住地且事后阻止李女士与女儿接触的行为,李女士的监护权、探望权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成立。故对于李女士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要求王先生立即配合李女士行使探望权。当天下午,李女士在天府新区法院“豌豆荚法官工作室”内见到了阔别近百天的女儿小美。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本身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事前预防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另外,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并非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探视的全部问题,相关问题应通过离婚诉讼予以全面审查、评定并予以解决。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常莉娟 编辑 王奕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