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等三人是某客运班线的承包股东,因被告曹某私载乘客进行非法营运,原告谭某等三人在高速路口逼停在正在行驶中的被告曹某的车辆,被告曹某为摆脱拦截,造成原告谭某等三人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谭某等三人为此花费车辆维修费23 171元。后原告谭某等三人遂向汝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曹某赔偿车辆维修费。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原告谭某等三人发现被告曹某非法运营损害其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比如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并及时将被告曹某正在非法运营车辆的位置告知具有执法权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不能以一个不法行为去对抗另一个不法行为,对行驶中的车辆随意进行拦截,因为该拦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亦违反法律规定,是国家严厉禁止的。
本案中,原告谭某等三人明知随意拦截行驶中的车辆是违法行为,在拦截过程中也没有向被告曹某亮明身份和说明拦截车辆的原因,在此之前也没有向被告曹某提醒过非法运营违法。被告曹某对原告谭某等三人拦截车辆的主观意图毫不知情,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生命受到威胁时,引起被告曹某产生心理恐惧,出于本能摆脱原告谭某等三人车辆的拦截,具有现实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被告曹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对谭某等三人车辆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不承担车辆维修费。
同时,对被告曹某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综上,汝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谭某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原告谭某等三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曹某表示深刻认识到了从事非法营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深刻吸取了教训,在今后保证不再从事非法营运了。
来源:汝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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