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记者从四川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典型的离婚诉讼:妻子生下小女儿后就外出务工再未回家,长期不履行对两个女儿的抚养义务。
直到28年后,她起诉请求与丈夫离婚。庭审中,丈夫同意离婚,但要求妻子给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方给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据了解,1996年12月,女方外出务工后即未再回家。家中所有事务、子女抚养均由男方独自承担。直至两子女成年后,女方才逐渐与子女及男方恢复联系。
法院在准许离婚的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被告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特别是对子女教育抚育方面的付出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
来源:江西民生广播
编辑:任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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