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州市荷塘镇韩氏家庭农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林罚决字【2024】第055号
处罚类别:罚款;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罚款金额(万元)8.8872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 高州市荷塘镇韩氏家庭农场于2024年7月13日开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高州市荷塘镇大利村委会吉集村竹纸岭钩挖林地并建造养殖大棚等建筑物,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76亩(3174平方米)。并一直使用该林地到现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规(2021)3号)第三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以每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3174平方米×28元=88872元,共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捌佰柒拾贰元整(88872元)。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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