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忠实的伙伴
更是看家护院的好帮手
但在利益的驱使下
不法分子潜伏在阴暗的角落
盯上老百姓的家犬以及流浪狗
使用毒镖、毒饵
干出毒狗偷狗的勾当
并将毒狗肉贩卖
让有毒、有害的食品流入市场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莆田市内多次通过投喂包有疑似氰化钾的肉块、使用疑似有毒针剂配合弓弩射狗方式毒死流浪狗以及包括被害人家养的狗共计二十余只。
现场指认照片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十余只狗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弓弩1把,疑似有毒针剂10支,疑似有毒自制肉诱饵15袋。经鉴定,上述肉诱饵检出氰离子成分,上述针剂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本案中,在毒杀狗的毒药和针剂中检测出氰化钾和琥珀胆碱成分,此二种化学品均受国家严格管控,具有较高毒性。人一旦食用含有上述化学成分的毒肉制品,将对健康产生极大危害。
琥珀胆碱原名氯化琥珀胆碱,是骨骼肌松弛药品,可引起心动过缓、心率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氰化钾是一种是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物质,偷狗贼通常称它为“三步倒”,小剂量即可致死,死亡速度快,抢救困难。
氰化物的致死量约在0.02g-0.03g之间,人摄入相当于1/3颗普通胶囊的氰化钾粉末就会出现中毒反应,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最终死亡。即使经过烹饪处理,被氰化物毒杀的狗狗体内仍会残留毒素,摄入这样的毒狗肉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大量食用可能导致头晕、呕吐、腹泻、四肢抽搐等中毒症状,严重的情况甚至会导致死亡。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动物作为人类的朋友,我们应当与之友好相处,保护动物也是保护人类本身。在生活中,大家要看护好自己的爱犬,警惕陌生车辆和人员,一旦发现被盗请及时报警,并留存好相关证据。
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提高自身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不买、不食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警惕“毒从口入”。同时,也提醒餐饮从业者,要谨遵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切莫收购来历不明的食品,如果售卖来历不明或者明知有毒的食品,将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直以来,荔城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下一步,荔城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继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大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来源 | 荔城法院、仙游微事、网络综合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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