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仲其骋 记者 王晓宇)车辆投保交强险几个小时后发生碰撞事故,然而保险条款中,交强险的生效时间却为次日零时,那么这个“次日零时生效”一定要等到次日吗?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案件中“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8月19日,连云港的孙某为其爱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生效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的0时。
然而,生活总是充满变数。就在孙某投保几个小时后,当天下午4点,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宁静。孙某的丈夫朱某,驾驶着刚刚投保的轿车,不慎与骑着电动三轮车的李某发生碰撞。
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双方试图通过协商来解决赔偿问题,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李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将孙某、朱某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希望法律能为他讨回公道。
法庭之上,那份看似普通的交强险合同,其生效时间的约定成了争议的焦点。
赣榆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设定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则是利用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悄然免除了自己一段时间内的保险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监管要求。
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约定为2022年8月20日0时,是保险公司自行将保险期间确认为次日零时生效,并非双方达成的附期限条款,而是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自收付确认时间至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另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规范保险生效时间为即时生效,纠正保险单中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确保投保人的权益不受“时差”侵害。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无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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