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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玄武某乙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的股东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注册资本为225万元,三名股东认缴额分别为180万元、22.5万元、22.5万元? 2019年12月6日,某乙公司名称变更为某甲公司? 2021年8月27日,该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材料载明清算组由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某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债权债务清理已经完结,公司已清算完毕,清算组保证所报清算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公司解散、注销的相关材料均有三人签字? 2021年9月8日,经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某甲公司注销登记?
2019年12月2日,茅某某与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本人茅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实际出资20万元(贰拾万元整)入股某乙公司(占公司10%股份)? 现因公司经营管理原因,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决定将某乙公司变更名称,本人经与王某某协商一致,决定将本人二十万元整的股权原价卖给法人代表王某某,由王某某个人收购该股权,王某某为此应支付本人茅某某的二十万元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确认之日起,转为王某某个人向茅某某的借款,并在2020年11月20日前全部还清? 茅某某即刻起退出工商注册,某乙公司,后续变更为其他名称之后,公司后续经营与本人无任何关联,本人无须承担公司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签订协议后,双方并未办理相应工商登记,直至2023年王某某仍在陆续支付该笔股权转让款,现股权转让款已全额支付?
2016年9月15日,某甲公司与案外人南京某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某丙公司艾尚天地购物中心租赁合同》,后又于2020年3月20日签署《合同解除书》及《还款协议》? 但某甲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又已注销公司,故某丙公司将三股东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诉至南京法院? 南京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二审维持该判决? 该案实际执行王某某349255元、茅某某182739.83元、赵某某3934元后执行完毕?
茅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某、赵某某共同向其偿还代偿款182739.83元及利息(以182739.83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前案中,
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作为某乙公司股东在虚假的清算报告上签字,公司并未实际清算,三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就公司之欠款及违约金等费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内只应按持股比例承担?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前案执行款及执行费合计535928.83元,实际由茅某某承担182739.83元、王某某承担349255元、赵某某承担3934元? 故茅某某有权按照持股比例向另两股东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茅某某虽称其案涉公司股权已转让给王某某,但相应股权变更转让书签订于2019年12月,且相关款项支付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前,又载明茅某某即刻退出工商注册、某乙公司变更名称之后公司后续经营与其无关、其无须承担公司责任及义务? 而案涉租赁合同签订于2016年9月,案涉还款协议签订于2020年3月,故即便以还款协议签订时间作为案涉债务形成时间,此时股权转让相关款项支付时间未截止,且直至公司注销茅某某仍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故茅某某仍是某乙公司股东,其自身亦应按照股权比例就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就王某某所称其与茅某某曾就前案债务形成合意,双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因王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且未与赵某某进行过协商,故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在某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80%、10%、10%,就前案公司债务亦应承担相应比例之责任,即王某某承担428743.06元、茅某某与赵某某各承担53592.88元? 故于本案中,茅某某可向王某某追偿79488.06元、可向赵某某追偿49658.88元? 茅某某主张自2023年10月30日(为茅某某支付前案执行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向茅某某偿还79488.06元及利息(以79488.0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向茅某某偿还49658.83元及相应利息(以49658.83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茅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三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认定并无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2民初14053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案三方对外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而《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排除了《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本案三方对外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茅某某也无权主张追偿? 一审判决认定三方对外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直接违背了《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三方按持股比例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1.本案三方对外以清算组成员身份承担虚假清算责任,与股东身份、股权比例无直接关系? 前案中,因本案三人作为南京某甲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不实的清算报告上签字,对某甲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了公司债务? 但公司股东身份与清算组成员身份是相互独立的? 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股东不担任清算组成员,由非公司股东甚至非公司成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情况? 在此类情况下,清算组成员承担的是独立的虚假清算责任,与股东身份、股权比例无关? 因此,即便认为清算组成员在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承担责任时,该责任的性质为连带责任,但该连带责任的内部分担比例也与股权比例没有直接关系? 一审判决对本案三方对内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其对虚假清算并无过错,相应责任应在王某某、茅某某二人间分担? 本案三方虽均登记为某甲公司的股东,但某甲公司的出资实际仅由王某某、茅某某负责? 其在公司工作时也无权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 某甲公司于2019年底就已停止运营,其于2020年5月首先离开某甲公司,当时王某某、茅某某均未离开? 直至2021年,王某某一人决定办理某甲公司的注销手续,其在收到王某某对公司没有债务的承诺的前提下,才在清算材料上签字? 因此,如按过错大小分担三方的内部责任,因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虚假清算的意图,客观上对公司真实债务情况不知情,不应认定其存在过错,相应责任应在王某某、茅某某之间分担。
茅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未作答辩?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赵某某是否按照在某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就茅某某偿还的前案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比例之责任。
二审认为,首先,
(2022)民终8439号生效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向某丙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为多人时,多个清算义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故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在前案判决中的付款责任,应为连带责任。
其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关系区分为外部法律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 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外部法律关系,以股东之行为与法律之规定确定股东对外之责任;而股东之间内部法律关系,则以行为之可归属性和持股比例等确定最终责任的分担? 本案是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问题。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共同实施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三股东的责任基础是共同的,同时该行为使得三股东受益,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必然导致各方之间权益失衡,若不允许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股东向共同实施行为的股东追偿,将使得各方间因共同行为导致的利益失衡无法寻求法律救济? 因此,对内部关系而言,在股东均未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者股东间各自的过错大小的情况下,应认为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担,方符合共同实施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 综上,因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是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共同实施的,且三股东共同受益,故就股东之内部关系而言,王某某、茅某某、赵某某应按出资比例承担该损失数额? 一审判决赵某某按照在某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就茅某某偿还的前案判决中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比例之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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