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杰从A公司离职后,又重新面试新的公司,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后经几轮面试,B公司向其发送入职通知书,且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办理入职手续时需要携带从A公司离职时,由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书。
阿杰后与A公司交涉,A公司一直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书。
截至到B公司通知的入职时间,阿杰一直未能拿到A公司的离职证明书,结果导致阿杰未能入职成功。
后阿杰,又重新去到C公司面试,仍然通过,但同样,C公司要求阿杰入职时需携带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书办理入职手续,阿杰再次错过入职机会。
阿杰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损失计算按照其离职时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自B公司截至入职时间至C公司截至入职的期间,合计人民币约8万元。
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阿杰的诉求,判决A公司对阿杰的损失予以赔偿。
为什么公司一定要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文件?
第一、需要了解即将入职员工的基本履历,包括工作周期、离职原因。
第二、需要了解即将入职员工原来所从事的职位,可能涉及保密岗位,此种情形下,该员工很可能与前一家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若新公司未尽基本的核查义务,并由此给前一家公司造成损失,新公司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需要了解该员工是否存在兼职或尚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这直接关系到新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员工已经离职的情形,公司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其出具《离职证明书》,员工拟新入职的公司也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基本的背景调查,核查其离职原因和基本的工作履历,避免因此产生相关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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