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露收余暑,清风散晓霞,近日,平潭法院金井法庭联合仙霞村“两委”开展“盐”(言)之有理法律讲堂第四期庭审观摩活动,通过“零距离”观摩民间借贷纠纷庭审,“全景式”“沉浸式”感受法治课堂,以案“说法”、以观促学,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促推海岛乡村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砰!”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金井法庭王法官宣布开庭。本案的当事人施某(化名)与林某(化名)是相熟多年的朋友,却因为金钱往来,逐渐累积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施某最终将林某告上法庭。审判现场,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就案件本身进行了详细审理,依法组织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
庭审结束后,王法官邀请各位旁听人员至“盐”(言)之有理法治课堂,就旁听人员关心关注的借款合同订立的要件、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缺席审理等法律问题做进一步的阐释和说明,让旁听人员对“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是我第一次来法庭,从进门的安检到最后闭庭,都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威严。后面法官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法,又让我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而且今后我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也知道借条要怎么写了,这一趟真是来对了!”仙霞村村民林先生说道。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平潭法院持续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让“法”不止于听、不止于观、不止于触,更在于感、在于悟、在于行,为平潭“一岛两窗三区”建设贡献海岛法庭力量。
【法官“盐”(言)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以其灵活、便捷的特点逐渐成为了市场主体及自然人之间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民间借贷双方因存在亲属、同事、同学等密切联系,在借贷形式上相对简单随意,或者约定不详、忽略证据保存等问题,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很难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事实。为进一步防控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重大法律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倡导诚实守信、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平潭法院金井法庭通过开展此次庭审观摩活动,以案释法,现在让我们一起看看庭审中经常出现的知识点吧!
借款系通过微信转账,未出具借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时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条上借款人的姓名与身份证上不一致?
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因借条不规范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如因双方系亲友关系没有书面借条;借贷双方名字不规范,如使用昵称、外号、近音字;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书写;利息约定不清、借条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因此,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一定要书写规范、内容明确,尤其是出借人、借款人名称是否与真实名称一致、借款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是否准确无误,这些细节都需要反复确认,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第一,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这是最根本的区别,也是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关键。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负共同连带责任。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主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设立的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第688条和第68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要设立连带责任保证,只能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不能成立连带责任保证,只能认定为一般保证。
第三,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按照债务人承担责任先后次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第一位的责任和第二位的责任。第一位的责任又称首要责任、本位责任,是指先于他人承担的责任。第二位的责任,又称次要责任,是指在向第一位的责任人行使权利无果后才可以主张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地位更类似于债务人,因为债权人在债权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务的履行或者要求其承担责任,而无须先向债务人主张。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位的责任。只有当债权人已就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但仍不能满足其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向债权人的转款,如何认定系偿还的利息还是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供稿:王瑜敏、魏欢
编辑:王梦露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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