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宣布战败,但士兵继续战斗拒绝投降,被俘后算是战俘吗?
战俘在军语中的概念很清楚,凡是在战争中被活捉的敌人,即战俘。战争是国家间的行为,如果国家投降了,消息不为自己的军人知道,或明明知道仍然在做着有组织的抵抗,没被消灭,仍属于战俘的一员。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侵华日军,在其国家投降以后,当时仍有不少地方,拒绝向我军投降,负隅顽抗,被俘以后,得到的是战俘待遇。
按照《日内瓦公约》对战俘的待遇要求,凡是放下武器投降的都是战俘,不放下武器的最后被抓住了,强迫放下武器的也应该算是战俘,因为你可以打死他,但没打,而是把他抓住强迫缴械,他手里没有武器了也就不能算是战斗人员了,自然要享受战俘待遇。问题是,《日内瓦战俘公约》虽然好,像一缕阳光给战俘带来人道主义的光明,但实际上总是有阳光照耀不到的地方。
所谓战俘,指的是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交战人员。国与国之间如果履行了互撤外交使节、发出最后通牒、公布宣战照会等一系列外交手续后,则表明这两个国家正式进入战争状态。此后,只要是在战场上出现的被俘人员,都应一律视为战俘,不论战俘的祖国是否宣布战败。
再有一种是国家宣布投降,但是自己坚决不投降接着干,最后被包围缴枪,如果就此放弃抵抗,仍算是战俘。只有国投降,自己死不投降的,没什么好说的,直接消灭,因为这不是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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