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蔬菜时使用违禁农药,杀虫效果虽好,可代价也不小,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有些人光想着挣钱,把良心丢在一边,在种植蔬菜时使用违禁农药,最终自食恶果……近日,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种植蔬菜使用违禁农药
2022年4月,被告人熊某在明知种植蔬菜禁止使用农药“毒死蜱”杀虫的情况下,在其经营蔬菜基地种植蔬菜期间,仍在种植青菜和香菜等蔬菜过程中使用农药“毒死蜱”,并于2022年5月至9月期间,将上述使用过农药“毒死蜱”的青菜和香菜销售给多名菜农,销售金额达15903元。
经相关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熊某种植销售的香菜中检出农药“毒死蜱”含量为0.064mg/kg;在其种植销售的青菜中,检出农药“毒死蜱”含量为0.032mg/kg,均判定为不合格。
【判决】被判缓刑 罚款2.4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熊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蔬菜种植、销售及其他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因被告人熊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并对外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武定县人民检察院还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熊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释法】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可同时宣告禁止令
“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的杀虫剂。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0号公告,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检察官提醒,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田园到饭桌,影响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范围使用。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此为戒,守住良知和法律底线,在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守护群众美好生活是检察机关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下一步,武定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依法能动检察履职促诉源治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刘晶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