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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奶茶店员工自作聪明,将店内收款码更换为自己的……8月2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海淀公安分局获悉,警方成功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为将贼手伸向了店内的收款码而被刑事拘留。
8月16日17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接到某奶茶店经理的报警,称公司自查时发现自2024年2月份开始店内销售额严重下降,通过店内监控发现员工周某某独自当班销售奶茶时,私自使用个人收款码收款,同时通过切断店铺网络、关闭监控等方式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预估个人收款金额已达数万元。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来为大家分析一下,为什么是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之所以被定性为而非盗窃罪,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行为主体与职务关系的考量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定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具有特定的职务身份。在此案例中,店员作为奶茶店的工作人员,显然具备这一身份特征。
盗窃罪的一般主体: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需具备特定职务身份。
二、行为手段的差异性
职务侵占罪的手段: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中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在此案例中,店员利用独自当班销售奶茶的机会,向顾客出示个人收款码进行收款,显然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盗窃罪的手段:则通常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种窃取行为往往不依赖于行为人的职务身份或职务便利。
三、行为目的的非法性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共性: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关键在于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不同。
结合本案:在此案例中,店员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司的财物,但客观上他是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现的,而非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
四、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五、结论
综上所述,店员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4万元营业款的行为,因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故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是合理且合法的。
这一案例也提醒广大商家应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和收款流程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支付时注意核对收款方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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