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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
掉进了犯罪深渊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在新加坡务工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该地有通过洗黑钱转移违法犯罪非法资金的方式,仍通过该渠道兑换人民币,并与其母亲覃某及朋友骆某、韦某、周某、王某、申某、吴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和王某鸿(另案处理)约定,使用上述人员名下银行卡转移兑换资金,事后给予好处费。
张某获利约2万元。覃某、骆某、韦某、周某、王某、申某明知转移的兑换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张某转移非法资金,获利300元至700元不等。
2023年9月25日,骆某接收到不明资金17.55万元,韦某按张某要求找骆某拿取该款。韦某在骆某处取得钱款后,欲将现金交给事先联系好的覃某时,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现金款已被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扣押。
案情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货币兑换方式帮助他人转移,查实系涉诈资金共计72万余元;被告人覃某、骆某、韦某、周某、王某、申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张某转移,查实系涉诈金额6万余元至40万余元不等,其中被告人张某、覃某、骆某、韦某、周某、王某属情节严重,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覃某、骆某、韦某、周某、王某、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犯罪手段变化多端,但万变不离其宗!遇到来钱快的途径千万要三思,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请勿相信,不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和银行卡,切莫心怀侥幸,因贪图一时利益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只有靠自己的双手赚取劳动果实才是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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