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可以说是最常见不过的犯罪行为,商场、大街、交通工具等,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角落都有可能出现盗窃行为。但盗窃也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犯罪,从犯罪形态上看,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从盗窃对象来看,涉及到盗窃一般财产、盗窃珍贵文物、金融机构,以及盗窃技术成果、盗窃电力、水力、天然气等具有经济能源价值的无形财产,还包括存单、债券、提单等有价证券以及通信线路、电信号码和电信设备、设施等;从盗窃主体上看,涉及到自然人盗窃与单位盗窃;从盗窃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来看,涉及到侵占、诈骗、抢夺、抢劫等多种犯罪。
陈律师曾经经办过这样一起案子:张三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员工,职位为驾驶员,工作三年,但未能领到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为躲避外债将公司拥有的尼桑轿车过户到张三个人名下。同年8月,李四女儿结婚时,张三还开车接宾客。同年11月,张三向李四索要三年欠薪但又被拒绝。张三认为,平时要工资均以没钱回绝,但其女儿的婚礼却花费几十万,明显不想给钱。于是,张三给李四打电话说,不给钱就将车开走,后将尼桑轿车经沪宁公路开到苏州某地朋友处藏匿起来。李四向长宁某派出所报警称张三将公司车辆盗走。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三点辩护理由:一是张三的犯罪动机不是非法占有的,而是为了讨薪。此点与盗窃罪犯罪构成不符。二是张三为公司驾驶员,长期占有该车辆、拥有钥匙,职务上存在便利。三是将车开走的当天,张三已通知了李四本人,不存在“秘密窃取”。最终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对于盗窃罪的辩护,需要熟练掌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相关刑法、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认真研究司法实践和刑事辩护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实践中可以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1、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基于故意。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必须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果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不构成盗窃罪。
2、 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3、 窃取数额是否“较大”。数额大小是关系盗窃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盗窃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对于一些案件在“数额较大”起点附近时,可将被盗物品数额作为辩护的核心予以特别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此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
4、 犯罪证据是否充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有些盗窃案件中,如果控方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因此,律师辩护时可对控方的证据充分性进行考量,从证据不足入手,利用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辩护。
最后,陈律师想提醒大家,如果无意中涉嫌盗窃,或者被指控盗窃,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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