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公司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主要争议焦点为粮油集团是否应对油脂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问题。
(一)关于粮油集团的担保责任方式
2004年4月19日,粮油集团与工行和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粮油集团为油脂公司在2004年4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向工行和平支行借款,在7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11月19日,油脂公司与工行和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油脂公司向工行和平支行借款720万元。该笔720万元借款是粮油集团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同日,新港油脂库与工行和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新港油脂库为前述72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粮油集团及新港油脂库分别为油脂公司对工行和平支行的同一笔72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且未与工行和平支行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根据上述规定,粮油集团、新港油脂库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应对油脂公司的该笔7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粮油集团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债务于2005年8月到期,债务人油脂公司未作清偿。2005年4月21日,工行和平支行分别向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盖章确认。因而,新港油脂库的保证责任已发生,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而根据上述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粮油集团的保证责任亦已发生,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天津办事处从工行和平支行受让债权后,又分别于2005年7月.2006年6月和2007年7月向油脂公司和新港油脂库进行了公告催收。《诉讼时效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天津办事处向保证人之一的新港油脂库催收债务,不仅中断了新港油脂库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粮油集团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中信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该起诉行为也表明债权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粮油集团关于本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且本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粮油集团应予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保证责任为由,判决驳回中信信托公司要求粮油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欠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6)•合同与借贷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76~482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民法通则》《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向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任一保证人均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向全部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数个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享有选择权。但是,按照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东方天津办在主张权利时,必须向全部保证人主张,而不能享有选择的权利,否则就将因诉讼时效问题而丧失权利。这显然与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立法本意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M第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按照前述司法解释,在连带共同保证当中,即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但这些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并未免除。如其他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则未被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仍应在其份额内=承担基于保证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保证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油脂公司经营部因东方天津办已向其主张保证责任,依法应当向东方天津办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油脂公司经营部向东方天津办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粮油集团追偿。
-一沙玲:《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申请再审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23-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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