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9日讯9月9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关于深化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相雷,滨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何永良,共同介绍《关于深化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相雷介绍,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切实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滨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近日,滨州市制定出台《关于深化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下发以来,潍坊、烟台、青岛、淄博、东营等多个城市相继完成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向巡游出租汽车确定经营权。
2022年以来,受出行方式多样化、行业竞争激烈、收入降低等因素影响,滨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生产经营压力较大,巡游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管理费较周边城市高,为巡游出租汽车车主带来较大负担,部分车主通过信访、投诉等形式希望确定巡游出租汽车“所有权和经营权”意愿愈加突出。为加快推进滨州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2022年6月,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专题研究,并于当年10月赴东营、淄博、潍坊等周边地市考察学习,经调研,周边地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完成后,激发市场活力,稳定了市场秩序。10月下旬,滨州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座谈交流、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充分征求公司和个人意见建议。调研结果显示,希望确定巡游出租汽车“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车主占到了总数的92%。
2023年9月,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学习借鉴外地市出租汽车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意见,并结合滨州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深化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运输部交运规〔2022〕2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4月1日修订)、《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6〕198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归属,规范滨州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维护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实现出租汽车企业、车主双向自主选择,维护行业稳定,提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出行需求,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关于深化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发放经营权证明。行业改革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拥有,行业改革后,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为车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向车主发放经营权证明。
明确车辆经营权期限。主要为两种情况,一种为新增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为8年,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一种为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与车辆剩余报废年限相同,经营服务期间不得抄卖和擅自转让。
有序开放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允许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产权、经营权的车主依规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不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主,可自主选择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短期管理服务合同。
提升行业服务管理水平。一是不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主,企业与车主协商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二是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车辆,可以采取教育培训、督促整改、停车整顿等措施;三是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企业管理、驾驶员服务“双提升”。
强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区域。巡游出租汽车应按规定“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明确考核退出机制。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逐步完善企业、车辆、驾驶员三方考核体系;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评为B级)的,依法收回车辆经营权。
闪电新闻记者 陈帅 滨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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